财考[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报名简章》已经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2008年度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
二○○八年四月八日
附件:
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2008年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报名简章
根据《港澳台地区居民及外国籍公民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办法》的规定、《内地与香港注册会计师部分考试科目相互豁免实施协议》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与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部分考试科目互免协议》的相关条款,现将2008年度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名条件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及按互惠原则确认的外国籍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考试: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或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可的港澳台地区或外国高等专科以上学校毕业的学历;
(二)已取得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法律认可的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
(三)已取得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的单科成绩合格凭证。
互惠原则,是指外国籍公民所在国允许中国公民参加该国注册会计师(或其他相应资格)考试,中国政府亦允许该国公民参加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
二、豁免条件
取得香港会计师公会专业资格课程全科合格证的人员和通过考试取得资格的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师协会会员,可以申请豁免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两个科目(具体申办手续见附3、附4)。
三、考试科目和范围
考试科目: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经济法、税法。
考试范围:在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发布的《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中确定。
四、考试方式、日期与实施
(一)考试方式:闭卷、笔试。客观性试题采用填涂答题卡方式解答;主观性试题除英文选答题外,采用书写中文文字方式解答(简、繁体不限);英文选答题采用书写英文解答。
(二)考试日期:2008年9月19日至 21 日。会计考试时间为210分钟;审计、财务成本管理考试时间各为180分钟;经济法、税法考试时间各为150分钟。
考试顺序如下:
考试日期 |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答卷时间 |
9月19日 |
下午2:00-5:00 |
审计 |
180分钟 |
9月20日 |
上午9:00-11:30 |
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30 |
会计 |
210分钟 | |
9月21日 |
上午9:00-11:30 |
经济法 |
150分钟 |
下午2:00-5:00 |
财务成本管理 |
180分钟 |
(三)考试地点:北京、上海和香港。具体地点待应考人员领取准考证时通知。
五、报名日期、收费及方式
请各位应考人员在报名前认真阅读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的办法、规则、守则及本简章的有关内容(可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上查阅,或到报名点查阅),报名即视为全部认同,并自觉遵守。应考人员在领取准考证时,应同时领取《应考人员必读》,以便按规定参加考试。
(一)在香港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
1.注册会计师考试代理机构:香港会计师公会、澳门会计师公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考试代理机构)。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代理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进行集体报名,但不得代理非本事务所的零散考生报名。
2.考试代理机构地址(见附1)。
3.报名日期:2008年4月11日至4月30日之间,具体时间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情况自行公告。
4.报名收费:由各考试代理机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向应考人员收取考试报名费、代理费和手续费。报名工作结束后,各考试代理机构按每位应考人员每科报名费480元港币,汇交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用于报名组织、资格审核、制发准考证、信息卡、命题、试卷印送、考场租用、阅卷及成绩发布等支出。
5.考试辅导教材:应考人员考试所需考试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考试代理机构自行购买。
(二)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
1.全国考办、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和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均受理在北京和上海应考的报名工作(地址见附1)。
在广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和深圳市注册会计师协会报名的应考人员只能在北京、上海参加考试。如需在香港参加考试,请应考人员直接到香港会计师公会报名。
2.报名日期:2008年4月11日至4月30日(周六、周日休息);在上海、广州和深圳报名的具体时间根据当地情况由当地注册会计师协会自行公告。
3.报名费用:在北京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科报名费60元人民币,在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人10元人民币手续费及每科报名费55元人民币。
台湾地区公会两岸服务工作小组根据当地物价水平确定收取报名费的标准,并在报名工作结束后向全国考办汇交在北京考试的应考人员每科60元人民币报名费,在上海参加考试的应考人员每人手续费10元人民币及每科报名费55元人民币。
4.应考人员考试所需辅导教材及相关参考用书,请在报名地自行购买。
(三)应考人员报名时应提供如下证明:
1.合法身份的有效证件(护照、身份证等)。
2.有效的学历证书,或注册会计师资格(或其他相应资格)证书,或上一年度的中国注册会计师统一考试单科成绩合格凭证,或上一年度的准考证。
3.近期(上年或今年)2寸免冠照片1张。
应考人员经审查报名资格合格后,填涂《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信息卡》,全国考办将于考前15天发放准考证。
(四)应考人员可申请参加全部科目的考试,也可以申请参加部分科目的考试。
(五)应考人员可直接或委托他人报名。
六、考试用书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根据全国考试委员会审定的《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考试大纲〉》组织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和有关参考资料,应考人员可自行订购。
严禁其他单位和个人以全国或地方考试委员会、考试办公室、考试委员会委员及考试命题专家的名义编写、出版考试辅导教材、有关参考资料和举办考前辅导班,全国考办将保留对上述行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为方便应考人员复习应考,全国考办将在《中国注册会计师》杂志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开辟考试问题解答专栏,从2008年6月起,陆续回答应考人员在应考和复习中遇到的问题,请应考人员关注。
如果应考人员在复习备考过程中遇到教材中的专业问题,可向全国考办发传真,全国考办将开通24小时传真电话(01068703206);或发电子邮件:会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kj@cicpa.org;审计问题请发送至examsj@cicpa.org;财务成本管理问题请发送至examcw@cicpa.org;经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jjf@cicpa.org;税法问题请发送至examsf@cicpa.org.
全国考办将对所提问题进行汇总,对考试政策及教材专业问题,研究后集中解答;对涉及现行法规、制度、准则等政策问题,将提交有关机构研究。全国考办原则上不办理对应考人员个人的解答事项。
七、试卷评阅、成绩认定和成绩核查
(一)应考人员试卷由全国考办按照《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试卷评阅工作规则》组织集中评阅。考试成绩由全国考试委员会认定,由全国考办通知应考人员。
(二)每科考试均实行百分制,六十分为成绩合格分数线。
在2008年度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中,会计、审计和财务成本管理科目在中文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