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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种类增多

更新时间:2008/04/13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33387

  会计师事务所作为现代经济社会的一种服务中介机构,不仅服务于各种经济组织,成为监管的重要辅助工具,更逐渐成为现代经济增长的动力之一,是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成分。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事务所的服务开始渗透于各行各业,且服务范围一直在不断扩展。

  近日,会计师事务所行业又迎来新的业务种类,即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业务。日前,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7号:寿险公司动态偿付能力测试的第三方独立审核》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规定:对人寿保险公司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出具审核意见的外部机构,是指符合独立性要求和具备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所必需的专业胜任能力的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机构。

  此外,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须事先报中国保监会备案。通知同时给出了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参考格式(无保留意见的报告)。

  新监管要求带来新机遇

  近几年,随着保险行业的快速发展,寿险公司的业务也推陈出新。首先公司的偿付能力成为保监会重点关注的问题之一。保监会监管动向表明,2008年,保险公司新会计准则转换将是一个重要议题。另外一个重要监管变化就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新监管要求。

  早在去年,保监会提出动态偿付能力审核测试审核报告这一议题时,就曾引起注册会计师行业的高度关注和参与。

  安永会计师事务所全球金融服务合伙人文启斯分析认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新监管要求。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成为人寿保险公司强制性、定期性的报告,这会给我们带来新的业务。”

  对于拥有大量保险客户的事务所来说,这是一个容易抓住的业务种类。据文启斯介绍,“四大”都在关注这一动向。

  新的业务产生也引起本土事务所的关注。记者在采访中发现,本土事务所关注程度相对比较低,有所关注的事务所都有保险客户,也是为满足客户的一种需求。2007年11月,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就曾为此做准备,为了做好新业务,立信长江事务所还公开招聘了精算师。

  北京京都会计事务所首席合伙人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也表现出了强烈的兴趣。据京都事务所高级经理邱连强介绍说:“保监会发布通知后,我们事务所就组织了学习,对于新业务我们也在积极准备当中。”

  审核报告特性显著

  从保监会的通知上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与年报审计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之间存在很强的差异性,又相互影响、渗透。

  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精算部高级经理卢展航分析说:“二者差异很明显,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预测未来,存在许多假设,存在假设就会存在合理性问题,这与年报审计侧重于准确性截然不同。”

  “年报审计是审核过去的财务信息,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是审核未来的偿付能力,是预测性的财务信息,预测性的财务信息存在很大不确定性。对于同一寿险公司,不同的精算师可能会使用不同的假设,因而得出不完全一样的预测数字。但我们不能因为一个预测结果的合理性而排除另外一个结果的合理性。因此预测结果存在一个合理范围,而不是仅有一个正确的数字。”卢展航补充说。

  由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涉及很多假设,需要更多的专业判断,审核报告的风险比较大,但卢展航告诉记者,因为不确定性比较大,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核意见与一般财务报表审计的保证程度还是有区别的。

  据专业人士介绍,在新的监管要求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独立出来,成为独立的一种审核报告,看似是事务所的新业务,但会计师事务所在对保险公司的年报审计工作中,关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方面的工作早已经有所涉及。现在只不过把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独立出来,仅仅是形式上的变化而已。

  据卢展航介绍,在美国,部分州保险监管机构都会有类似的现金流测试的要求。

  此外,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寿险公司业务规划中的一个重要工作环节。一般大型保险公司都会有精算部门,偿付能力测试是他们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保险公司设立精算部门是一种必然的趋势。此次保监会提出关于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方面的要求,是进一步明确,而且上升到了监管的层面。

  会计师事务所专业优势明显

  虽然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与年报审计报告存在差异,但按照保监会通知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不仅是不用备案,而且有专业方面的优势。

  通知明确规定,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机构应当按照本问题解答的要求,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本问题解答未明确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业务鉴证准则第3111号———预测性财务信息的审核》。

  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精算咨询顾问公司等外部机构从事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业务,应参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有关要求确定审核程序、编制和保存审核工作底稿、利用其他注册会计师的工作以及发表审核意见等。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由两名注册会计师签名并盖章。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其他外部机构出具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应当由两名在中国从事保险精算及相关工作3年以上、熟悉中国保险监管法规并且具有国内或国际认可的精算师资格的精算师签名并盖章。

  有多年精算工作经验的卢展航分析说:“在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工作中,很大一部分是精算工作,所以审核报告的形成要有精算专业人士的支援,单纯依靠会计师完成审核工作有很大的难度,对于精算师的依赖程度比较高,但因为会计师事所注册会计师承担责任,所以签字权是注册会计师。”

  据文启斯介绍,虽然精算咨询或者其他类型的中介机构在向保监会的报备后,也可以参与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审核报告的业务,但会计师事务所有明显的专业优势。他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在配备了精算师的前提下,作为保险公司的审计师,同时对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发表审核意见相对来说比较容易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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