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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工商信贷部、中国民用航空局财务司关于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7360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工厂、公司、天津物资供应站,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工商信贷处(西藏不发),人民银行徐州市支行: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自一九八三年七月一日起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这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单位要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100号及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266号文件,同银行搞好协作配合,接受银行检查与监督,保证这项改革顺利进行。

  现结合民航情况,就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办好国拨流动资金的交接手续

  人民银行(83)银发字第266号文件已经对企业流动资金交接的问题做了布置。各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业航空服务公司、航材公司、直属工厂根据文件要求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清理,与银行核对清楚,编制“国营企业自有流动资金情况统计表”一式两份(格式附后),务于十二月底前报送局财务司,经局审批后再与所在地银行办理交接。民航各企业所属省、市、区局、航站、分公司、办事处等内部核算单位其国拨流动资金按规定要与当地开户银行核对清楚,经银行签注意见报给上级企业主管单位。开户银行报地区管理局所在地银行,并按银行规定,提供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有关资料。

  二、编制流动资金计划

  为了进一步搞好流动资金的计划管理,民航各单位要结合企业的生产以及物资消耗情况和加速流动资金周转要求,编制一九八四年流动资金周转指标和流动资金占用额,上报主管部门,同时报送当地银行。经局核定的流动资金周转指标作为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

  各单位1984年流动资金计划及加速周转指标,请与财务收支计划一并于1983年12月20日前报局财务司,同时报送当地银行一份,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流动资金计划要附有当地银行的签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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