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的联合通知

邮电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的联合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8053

各省、市、自治区邮电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各省、市、自治区分行(北京长途电信局、北京市电信局不发):

  关于国内邮寄金银、金银饰品问题,我部、行在一九六三年曾以邮业字第61号、银会乔字第693号联合通知规定 :“金银和金银饰品 ,机关、企业等单位因公必须邮寄时,须凭当地银行开给的准许邮寄证明,才可邮寄;私人一律不准邮寄,只有出国旅客经海关检查,不准携带出国的部分金银和金银饰品,可凭海关证明寄回持有人指定的国内收件人”。现鉴于国内市场上已经恢复出售金银饰品(包括镀金、镀银饰品,下同),有些人购得后要求邮寄,兹规定:邮局今后遇有私人要求国内邮寄金银饰品时,可由寄件人交验指定销售商店所开的发票,凭发票给予邮寄。但此项规定仅适用于私人在国内邮寄金银饰品。至于私人邮寄金银和机关、企业等单位邮寄金银和金银饰品,仍应按一九六三年的联合通知规定执行。

  为防止投机取巧,私人邮寄金银饰品时交验的相关发票,邮局验视后应在其背面加盖清晰日戳,批注“已邮寄”字样,退回寄件人。相关包裹收据存根上应批注“凭××商店×年×月×日发票收寄”备查,相关包裹详情单“物品”栏内应批注“凭发票收寄”。上述饰品收寄时,应按现行邮章一律作甲类保价包件收寄。

  本通知所称“金银、金银饰品”均包括铂金在内。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