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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类型转换的可行性分析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1650

  生产型、收入型、消费型三种不同类型的增值税对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都可产生不同的影响。长期以来,选择何种增值税类型以适应不同国家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需要,一直是理论界争议的热点。我国在执行增值税的过程中,也同样面临这一问题,即如何选择适当的增值税类型以更好地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下面就增值税类型转换谈谈一些看法。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在运行中已暴露出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和漏洞,实行类型转换成为必然

  我国经过十多年的增值税理论研究和实践后,在1994年新税制中选择了很少被其它国家所采用的生产型增值税,这是有其客观原因的,主要是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

  一是在投资主体不完善的情况下,增值额中不允许扣除固定资产价值有助于抑制投资膨胀。当前我国虽然已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但各投资主体内部机制的作用力度还较弱,各种非经济因素对投资行为的干预依旧存在。财政分配体制决定的总体投资需求还很大,加之客观条件影响造成投资行为存在着一定的盲目性,政策不能再对这种扭曲的投资需求注入新的动力。从我国经济发展的当时情况来看,长期受经济过热的困扰,其突出表现是经济主体的投资饥饿症,我国选择生产型增值税,即对购进固定资产已纳税金不予抵扣,就是为了抑制经济主体的投资欲望。

  二是国家各级财政收入较容易得到保证。因为我国那几年,各级财政一直比较紧张,连年收不抵支,而流转税又是我国财政收入的主要支柱,如果勉强实施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将会影响财政收支平衡。若通过增加税负的弥补来实施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无疑又会使本来效益很差的企业雪上加霜。因此,当时流转税制改革对所有产品的生产开征增值税还不可能一下子归到收入型或消费型增值税,否则势必减少国家财政收入,影响财政收支平衡,加剧我国财政紧张状况。正由于生产型增值税把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增值额的一部分课税,税基较宽,有利于保证财政收入,且对经济的自动稳定作用较强,对经济的过旺增长和衰退有一定的抑制作用。因此在1994年初这些考虑是必要的,也是符合当时国情的。

  三是体现在生产型增值税税率是按原有的税率水平测算出来的,以保持税负的基本不变,便于新旧税制的接轨。如果实行资本性货物扣除,为保既得的收入规模,必然会提高税率,在缺乏相应保障机制的条件下,易于增加改革的难度。

  四是生产型增值税在税收管理上要比收入型和消费型增值税简便,而这正适合我国征管力度不够大的实际情况。

  但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所负担的税款不予抵扣,因此,这种选择对于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是不利的,生产型增值税在运行中暴露和产生了难以克服的缺陷和漏洞,突出表现在:

  (一)生产型增值税并没有完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增值税的一个突出特点应是不存在重复征税,而我国目前实行的增值税,在计算增值税时,只允许扣除购进劳动对象所负担的税款,而对企业购入固定资产等长期资本所负担的增值税不得作为进项税额,以抵扣其应纳税额,这就使这部分税款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产品的价值中去,成为产品价格的一个组成部分,其结果不仅该产品的销项税额中含有一部分增值税,等于固定资产在购买时承担了一道税,征收增值税时又课征了一道税,这就虚增了产品成本,从而产生重复征税。而且该产品还要以含税的价格销售到以后的生产经营环节中去,从而造成以后各生产环节的重复课征。货物流通次数越多,重复征税次数也越多。

  这种生产型增值税还表现在把C 的一部分即固定资产折旧额也作为增值额进行课税,不但形成了对所有的消费资料和用于扩大再生产固定资产投资部分课税,而且对用于简单再生产的固定资产也课税,同样导致了多次或阶梯式的重复课征。

  所以说,这种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解决,因而是一种不彻底的增值税。它既没有完全解决生产资料的免税待遇,使企业实行增值税仍然保留了重复征税行为。同时也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并且这个负担通过成本进入价格,最终转嫁给消费者,由消费者负担的税收实质上超过了国家规定的增值税负担水平,也就是说是国家对消费者隐瞒了一部分税收。正因为生产型增值税的这种缺陷,增值税的优势也就不可能充分发挥。

  (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

  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购进价值存在重复征税,这样它对基础设施和基础工业不但不能起促进作用,反而会加重这些行业的税负,从而造成了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节。其一,能源、基础产业固定资产投资大,原材料消耗所占比例小,产出大,抵扣少,税收负担自然就重;而一些加工业、零售业由于固定资产所占比重小,能扣税的原材料所占比重大,从而税负就轻。因而形成了能源、基础产业等需要发展的行业税负不同程度有所上升,如煤炭行业、电子行业、化工行业等,而加工、零售业等规模扩张过快的行业税负反而有所下降的格局。这种行业税负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诱导加工业的大力发展,抑制了基础产业的发展。而能源、原材料产业是我国的基础产业,对其它产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在我国应是优先发展的产业,可是这类企业投入的大型设备多,购入的劳动对象少,并多为自然资源开采,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无疑加大了这两个行业的实际税负。且基础产业大部分分布在农村及我国中西部落后地区,这样在造成不同产业税负不公的同时,又造成了不同地区之间的税负不平。其二,它导致了资金密集型的行业税负明显重于劳动密集型的行业,这也同样明显体现出对产业结构的逆向调节。

  虽然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本意之一是要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然而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是结构性的,主要是非生产性基本建设投资膨胀,而能源、基础产业以及资金密集型的产业普遍存在投资不足的问题,需要运用税收特别是增值税这一杠杆给予调节和支持。而生产型增值税却没有起到这种调节和优化经济结构的功能。

  (三)生产型增值税并没有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

  从道理上讲,生产型增值税具有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效应。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它并没有产生如期的效果。表现在其一是固定资产投资总量失控现象依然存在,这是由于引发投资膨胀的根源在于投资主体不健全,产权关系不明晰,缺乏健全的投资约束机制,加之政府行为存在扩大生产规模的偏好,生产型增值税的课税行为如果不能结合膨胀的深层根源的改造,是难以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见生产型增值税对抑制固定资产投资膨胀的作用机理及效应程度在现实生活中表现很不明显。其二是固定资产结构性投资失控现象也依然存在,我国目前存在的原材料、基础产业的瓶颈效应与加工业的过热,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不仅没有得到合理调整,反而愈加强化。

  (四)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现阶段企业经济效益低下是制约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而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是走专业化、协作化的道路。但是专业化、协作化方式生产的商品经过的生产环节多,商品价值中外购生产资料的价值所占的比重大,而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等长期资本重叠征税问题仍未得到解决,对企业组织形式的选择仍存在一定程度的中性影响,因而不利于产业向专业化、协作化大生产的方向发展。导致专业化分工越细、协作化程度越高,商品流转环节越多的企业,税收负担就越重,换句话说,生产型增值税实际上所起到的作用是鼓励生产的“大而全”“小而全”的生产组织结构,是与专业化、协作化大生产的方向相悖的,从而阻碍专业化、协作化的发展。

  生产型增值税也同样妨碍技术的进步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据调查,与以前税制相比,科技产业普遍存在增值税税收负担重。这是因为科技产业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高附加值的特点,并且在其投入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投入比重大,而能扣税的直接材料成本所占的比重少且不断下降,从而产生了科技含量高,技术比较先进的企业所承担的增值税税负也必然高的弊端。可以说,现行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企业使用新技术和更新设备,不利于提高资本的有机构成,从而对提高我国企业经济效益,促进科技进步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阻碍作用。

  (五)生产型增值税不利于我国进出口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各国在对外贸易中,都希望利用税收政策促进国内产品的出口和限制国外产品的进口,但关税政策已为国际社会所限,而利用增值税来达到这一目标则符合国际惯例。即在进口时,为公平税负、平等竞争,保护本国产品的生产,足额课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出口时彻底退回国内已缴的增值税,使本国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

  但是我国采取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在出口退税时,尚未包括为生产该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所缴纳的税金,这样就出现了对出口货物的退税不彻底,不可避免影响着我国的进出口贸易,给我国的对外贸易和经济发展造成损失,表现在:

  一是削弱了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能力。从出口环节来说,我国产品的出口,一般采取征多少,退多少,彻底退税的原则。由于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着重复征税因素,出口企业为生产出口商品而购买的固定资产和各种无形资产所负担的税金,不能作为进项税额而得到退回,这部分税金被资本化在相应的长期资本价值中,最终摊入产品成本,从而提高了出口产品的成本。在这种出口退税难以充分实现的情况下我国的出口货物进入国际市场,就会削弱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从而在某种程度上限制了出口,不利于扩大出口贸易。

  二是无法与进口货物展开竞争。我国从国外进口商品,由于国际上实行增值税的大多数国家选择的是消费型增值税,出口退税实行真正的零税率,他们在商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是彻底的退税,完全做到以不含税价格进入我国市场。而我国国内产品却有重复征税的因素,则会使国外商品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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