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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国所得税制中的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探析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3894

  摘要:随着我国税收中所得税地位的不断上升,所得税对经济的影响越来越大,其中的缺陷对经济的扭曲也受到广泛的关注。我国当前的所得税制一个重大的问题就是经济性重复课税。重复课税不仅扭曲了投资者的投资行为,还扭曲了企业的财务决策,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阻碍了我国的资本形成和投资增长。同时,由于重复课税导致的高税负,促使投资者不得不采取避税行为,这反而不利于税收增长。因此,需要针对中国国情,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所得税制,逐步缓解直至消除双重课税。在比较了归属制、免税制和双率制的基础上,我们建议推行双率制以缓解重复课税。

  关键词:所得税;重复课税;税制改革

  当前,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进程的不断加快,企业资本实力以及个人收入得到了大大的提升。与此相应,我国的所得税类收入规模增长迅速,其地位越来越重要,2001年个人所得税已上升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所得税制的主体地位得到了进一步的凸现和巩固。同时,所得税制自身的缺陷,特别是对经济的阻碍作用也引起了社会方方面面的关注,要求改革所得税制的呼声日益高涨。这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问题及其对我国资本形成和流动的影响是人们议论的焦点问题之一。本文拟就此问题作深入探讨,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状况

  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个人所得税法》属于古典所得税制。所谓古典所得税制,是指税制安排中不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分别单独设置课征,也不相互提供抵扣。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而被课征两种税,通常把这种情况称为经济性重复课税。我国税制至少在两个方面引起了所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1.对已分配的利润(股息)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公司不允许从应税利润中扣除向股东支付的股息。同时,《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个人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所得,除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外,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不得再扣除任何费用。也就是说,在我国,一笔利润先要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然后税后利润中用于分配股息的部分到个人手中时,还要征收20%的股息红利所得税,即对同一笔所得双重征税。如果税后利润分配到法人股东手中,根据“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股息、红利收入,暂比照联营企业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的规定,可以享受境内投资收益的税收抵免,因而避免了利润分配中间环节上的再次课税。但这笔利润一旦继续分配到个人手中,重复课税依旧。

  2.对未分配的利润(利得)的经济性重复课税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纳税人以非现金的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中途或到期转让、收回该项资产时,应将转让或收回该项投资所取得的收入与该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投出时原帐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又规定,纳税人在产权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产权转让净收益或净损失,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规定,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帐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不难看出,前两条规定实际上是将法人进行投资和资产转让过程中已实现的资本利得纳入企业应纳税所得,而后一条补充的规定,实质上是扩大了投资收益和资本利得的实现条件。这也就是说,即使被投资企业的利润未进行股息、红利的分配而留存,由于利润保留形成的资本增值一旦实现为资本利得或转增资本,投资方依然要将之作为投资收益和转让收益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一笔利润在缴纳33%的企业所得税后,如果不进行分配,那么依然存在着因利润留存所形成的资本利得被再次课以33%(企业)或20%(个人)的所得税的可能。

  如果是个人投资者,因为国家决定对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所以个人投资者以股票转让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不存在被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如果以其它方式取得的资本利得,即转让其它财产的所得,应当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对于个人投资者,如果未分配利润留存形成的资本利得是在股票市场上以股票价格上涨的形式实现的,那么就不存在利得的重复课税问题;如果以其它的形式或渠道实现利得,比如无形资产或有形资产的高价转让,那么依然可能被按照财产转让所得来重复课税。

  因此,当企业税后利润用于分配时,按照我国税法,将造成对这部分利润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即使企业税后利润未进行分配,由于我国所得税制广泛界定所得概念,实质上包含了对资本利得课征所得税,因而仍然存在着对未分配利润的潜在的双重课税。

  二、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影响的一般分析

  按照西方税收理论,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资源配置的影响主要是使资本税后收益和资金成本发生改变,进而影响投资者和筹资人的投融资决策。其作用大致体现在三个方面:

  1.公司部门与非公司部门之间的扭曲

  投资者通常将其资金运用划分为公司部门和非公司部门两部分,以平衡税后报酬率。由于公司所得面临着经济性双重课税,这将使投资于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下降,因此投资者会偏向于投资非公司部门,使公司部门的投入和产出减少,导致资源配置出现失衡。尽管从投资者的角度来看,两种投资的税后收益相平衡,但除去税收待遇上的差别,从税前的经济收益来看,公司部门更有效益。如果把资金由非公司部门移向公司部门,将使整个的经济收益增加,也就是说消除重复课税的扭曲将会带来经济上的净收益。

  消除扭曲的办法,就是消除公司和非公司部门的税后收益和税前收益之间的不一致,也就是实现税收待遇上的等同。在综合所得税制下,税收待遇的公平体现为不同来源所得的总税收负担相同。

  目前,消除所得经济性双重课税的方法中,使用较广的是归属制。其思路是先征收企业所得税,然后在分配利润时将已纳所得税归属到分配的股息中,当股东取得股息时,也同时获得了已纳税款的抵扣权,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就可以用归属来的已纳税款抵扣应纳个人所得税。

  2.股利分配和保留利润之间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股息分配面临经济性重复课税,无疑会暗示和鼓励企业保留其利润不分配,以避免股利的重复课征。对于企业而言,以保留利润的形式所筹集的资金由于具有了税收上的收益,因而其资金成本较低,这会促使聚集了许多保留利润的公司从事原来须依赖外来资金且不愿进行的投资。另外,对于许多刚成立的中小公司,可能会因为外源性资金的缺乏而必须放弃一些效率高的投资计划。很明显,由于重复课税这个税收屏障的存在,会导致资金市场上资金配置的扭曲:一方面是有盈余的企业保留利润投资于一些低效的项目;另一方面是市场上外源性资金减少使一些高效的投资无法进行。

  除了股息分配的重复课征之外,前面还提到过,在对资本利得征税的情况下,即使是未分配的利润依然有被重复课征的潜在可能。一旦被投资企业会计帐户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或投资企业转让投资或产权形成收益,这种潜在可能就变为现实的重复征税。不难看出,对于留存下来的未分配利润,如果既不用于转增资本,也不形成资本利得的话,企业将长期享受税收上的优待,而一旦将留存利润转增资本或形成资本利得,则投资者将不得不面对很高的税收。因此,企业的利润分配会出现一种“锁入效应”,即企业长期地以未分配利润的形式将收益保留在企业内使用,即不用于股利分配,也不用于转增资本或向外投资,这明显是对资源的流动和合理配置极为不利的。

  目前解决企业利润政策扭曲和“锁入效应”的方法,主要是在企业所得税中采取双率制。双率制就是指按照公司利润分配与否,分别对已分配利润适用较低税率、而对保留利润课以较高税率的一种企业所得税制安排。其原理是:尽管对于分配的股息存在重复课税,但由于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税较轻,重复课税后的总税收负担将不会过高;而对于留存利润,先在企业所得税阶段课以较高的税收,其后无论用于何种用途,只要加以适当的归属抵扣,也就不会出现税收待遇上的极大差别,对企业利润分配政策和资金市场的扭曲就能得到减轻和缓解。

  3.债券和股票之间财源筹资方式的扭曲

  在古典所得税制中,因为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相当于用于支付公司债务利息的利润免交所得税,而股息所得要被双重课征,所以在财政上利息优于股息,除非公司债券持有者的利息所得的边际税率充分地高于股东毛所得的边际税率。显然,在纯粹的古典制下,当股东和公司债券持有者按相同的边际税率缴纳投资所得的所得税时,就会鼓励公司以举债方式筹措财源,而不是以股份方式融资。此种扭曲会额外加大公司的负债,改变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增加公司风险。

  古典制下如果公司税率是正的,那么只有公司债券持有者按高于股票持有者的税率缴纳投资所得,才可能消除对企业融资方式的扭曲。

  在前面的分析中,关于缓解或消除经济性双重课税扭曲效应的方法,主要介绍了归属制和双率制。这两种方法各有特点,但并不是相互排斥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设计一种与归属制等同的双率制;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将两种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双率归属制等混合所得税制。

  三、我国所得税制中经济性重复课税对投融资决策的影响

  1.对投资者投资决策的影响

  首先是对投资者投资意愿的影响。由于我国在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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