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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规则对我国税收体制的影响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6424

  [内容摘要]我国即将进行的税收调整,既是我国加入WTO后要与国际接轨的硬性约束,也是解决我国现行税收体制与经济发展诸多矛盾的客观要求。此次的税收调整与世界范围内“低税率、宽税基”的税改趋势是一致的。它有利于促进投资和消费,有利于经济结构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扩大出口和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从而为经济增长提供新的动力,为财政收入的可持续增长创造有利条件。从结构上而言,税收调整有增有减,对不同的相关行业将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关键词]WTO  税收政策  税收调整  影响

  一、加入WTO后我国税收政策调整的必要性

  我国加入WTO是逐渐与国际接轨的过程,也是和现代市场经济逐渐融合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必将牵涉到我国税收的重新设计和调整。高效、公平、透明、法制,将是我国税收调整的基本原则,其实施的成效对确保我国入世后获得经济发展与政治发展的双赢效果起着极为关键的作用。

  (一)WTO规则对我国税收制度的调整要求

  WTO(GATT)在50年的发展历程中,一直致力于为国际贸易、国际投资提供相对公平、稳定和充分竞争的环境,其所确立的一整套规则体系已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为处理国家间税收关系和涉及外国公民或法人征纳关系的行为规范。具体而言,WTO在税收上的约定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国民待遇原则

  即税收无差别待遇原则。这是当今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税收惯例。它要求一国税收可以区分征税对象(即征税客体)的不同而设有不同的税种,不能因纳税人(即负税主体)的不同而税负各异,即不同国籍、不同资金来源的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纳税义务。

  在全面理解WTO有关税收的国民待遇原则上,如下几点值得注意:(1)该原则所涉及的税种主要是间接税,对于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种的国民待遇问题,则属于WTO规则未加规范的领域。因此,要结合国际税收规范和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中的政府承诺全面理解税收国民待遇原则。(2)该原则所谋求的是给予同等纳税的义务,不受税收歧视的权利,但只要不扭曲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它并不限制基于本国政策给予外资和进口产品的税收优惠,也不限制对内资或国内产品征税和税率调整。(3)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根据各成员国平等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实行,而且在协议中一般都根据不同国家的开放程度规定了不同的过渡期。

  2.最惠国待遇原则

  它主要要求在货物贸易上,不仅税制、税收政策公平,而且要求税收征管、征收方法公平,以创造一个平等竞争的关税环境。

  3.市场开放的原则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该原则要求在WTO体制下、多边谈判的基础上,任何缔约国都要大幅度削减关税,消除数量限制等非关税壁垒,以不限制其他缔约国的商品和服务进口,开放本国市场。

  4.公平竞争的原则

  该原则要求用市场价格参与国际竞争,禁止成员国采用补贴或者倾销的办法。这一方面要求进口方在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时采用反补贴或者反倾销措施,同时对税收政策的制定,特别是税收优惠的实施提出了不破坏公平竞争的要求。

  5.透明度原则

  要求成员国通过在报刊上刊登或设立查询点或通知WTO等各种方式,及时公开与贸易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以及与其他成员国缔结的足以影响其贸易政策的协定。WTO规则还特别规定,如果一个成员国需要提高关税或者其他税、费的税率、费率,必须提前公布,否则不得实施。

  6.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原则

  在WTO规则中,根据发展中国家的不同情况设置了种种例外条款,如幼稚工业保护条款,关税可较发达国家高,可继续享受普惠制、可利用“宽松条款”等等,无疑是WTO在追求实质公平方面的重要举措。在这一原则下,我国可以“合法”地利用其身份,根据本国经济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总体遵循一般规则的前提下,灵活利用这些“例外”优惠,赢得一个短暂的缓冲期。

  因此,我国入世后,现行的税收既有为适应WTO要求而进行的被动性调整,亦有为放大加入WTO功效而进行的主动性调整。一是逐步削减原来较高的关税税率;二是税种设置必须加快和国际通行税制接轨的过程,增强透明度;三是加入WTO后,经济全球化进程将引起我国的税源发生变化,税种设计和结构也要做相应调整;四是实行由非国民待遇逐渐向国民待遇转化;在其他税种中存在的双轨制以及不符合最惠国待遇的税收政策的情况,也要逐渐取消和改变过来。

  (二)我国现行税收政策的不适应性

  自1998年以来中国一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但始终没有调动起民间投资的积极性,这与现行的税收政策不无关系。

  1.1994年税收改革内容已明显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尤其是生产型增值税制,它只抵扣了原材料、燃料等所含的税额,而不抵扣购进的固定资产中所含的税额,实际上是重复征税,特别是对资本密集和技术密集企业的重复征收问题更为突出,抑制了投资,不利于企业的设备更新换代和技术进步。而且,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为1 7%,如果换算成国外“消费型”的增值税,则税率高达23%,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2.亟待解决目前我国内外资企业税收负担差异的矛盾

  加入WTO前,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和进口设备实行高于国内企业待遇的税收政策。这是基于我国国情,服务于对外开放政策,需要和适应对外开放战略格局的演进而形成的,对我国引进外资和经济增长起过重要的历史作用。但其弊端也日益显露:一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造成外资企业所享受的税收优惠面比内资企业宽。据一些资料反映,外资企业的实际税负比内资企业低1/3到1/2左右,使得外资的投资回报率一般要高于内资的投资回报率,致使国内资金投资受到约束,放大了外资对内资企业的“挤出效应”,也成为国有企业改革一个不可逾越的障碍。二是税收流失严重。据一些研究报告估计,1996年,中国对外资的税收减让使税收流失达1 300亿,1997年这个数字约为1 700亿。税收收入的流失构成了吸收国外投资的重要成本。三是内外有别的税收优惠政策设计背景是我国的高关税壁垒和大量的非关税限制。加入WTO后,随着市场准入程度的大幅度提高,国内企业将面临严峻的直接竞争压力,如果不调整对外资的税收优惠,我国企业的竞争劣势将更加显著。

  3.不合理的税种配置抑制了国家财政宏观调控的空间

  我国目前仍以流转税为主体税种的税制模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项流转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超过60%。而其中增值税收入比重畸高,整体税收的走势过度依赖增值税,抑制了国家财政对积极的产业政策的支持能力。而且,同国外以所得税为主的税制相比,我国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收入的比重仅为15%左右,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的功能乏力,致使我国贫富差距的程度有所扩大。一方面,降低了社会资金的边际利用效率,另一方面,相对贫困人口比例的增加也限制了社会消费,使积累和消费的矛盾更加突出。

  4.税费不清加重了政府财力不足与企业负担过重的矛盾

  据调查研究表明,目前各类收费数额预计占我国GDP的10%以上,而我国各项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接近12%,二者相加的总体负担大约在22%~25%之间,我国与国际可比的宏观税负不算重(发展中国家90年代平均税负为17%,含社会保障税),但总体负担并不轻,重就重在非税负担上。过多过乱的收费不仅使企业不堪重负,而且侵蚀了税基,减少了政府的可支配财力。

  二、加入WTO后我国税收调整的主要走向

  (一)完善国家主权利益的关税保护体系

  1.在逐步降低并约束关税总体水平的同时,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

  根据入世的有关协议,我国承诺到2004年降低并约束关税至9.5%~9%。大多数产业的最高关税要降到1 5%以下,极少数可以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保护的幼稚产业的最高关税也要约束在30%以下。另一方面,随着关税总体水平的降低,我国要依据有效保护理论和关税结构理论,利用WTO规则关于允许保护国内幼稚产业的例外条款,并与国内经济结构的调整和产业政策的要求相结合,不断合理调整关税税率结构,形成“从原材料→中间产品→最终制成品”、“比较优势明显产品→比较优势不明显产品→缺乏比较优势产品”的由低到高的梯级关税税率结构,以体现对产业的不同保护。

  2.大力清理整顿和削减关税减免优惠政策措施,逐步统一名义关税和实际关税

  我国关税名义税率高,但实际征收率却低。近两年尽管打击走私和加强征管力度明显加大,但实际征税的数额仍不到按名义税率应征数额的1/4.主要就是因为关税减免太多,税基过窄。今后,关税优惠的重点将逐步倾斜到国家重点扶持的支柱产业上来,同时要注意外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在关税政策上的平等待遇。

  3.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

  严格实施把加工贸易纳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或指定的保税工厂、保税仓库进行保税管理的制度,把现行的“不征不退”改为“有征有退”。

  4.调整税制结构,增补重要关税

  工业化国家现行的关税税目总量一般为1万多个,而我国关税税目总计只有7000多个。因此,要细化税制结构,增设新的税目,同时增补一些特别关税,如进口附加税、反补贴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

  5.实行差别性进口税收政策

  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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