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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谈偷税罪及其防范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3960

  一、偷税罪的概念及其特征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手段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主要表现形式为:(1)采取伪造、变造、隐匿和擅自销毁会计帐簿、记帐凭证,即破坏纳税计算依据的行为;(2)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即破坏纳税计算基数的行为;(3)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申报,即破坏纳税管理程序的行为。主要特征是:

  1、偷税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国家对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实现的。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工作、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外国公民、无国籍人员都有纳税的义务,任何不纳税或者偷税、逃税、抗税的行为都是违法行为。偷税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依法征收的各种税款。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法。即前述概念中的三种主要表现形式,也就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报或者谎报应税项目、数量、扣除项目、所得额、收入额、扣除额,以及骗取减税、免税、抵税等行为。偷税情节严重的行为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不缴或者少缴税款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以上的;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多次犯有偷税行为未经处理的。

  3、犯罪的主观方面是出于直接故意,并且有逃避缴纳应纳税款义务而非法获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因不懂税法或者一时疏忽而没有按时申报纳税,或者因管理制度混乱,帐目不清,人员职责不清或调动频繁而漏报、漏缴应纳税款的,不构成本罪。需要明确的是“直接故意”包括该行为而不行为的行为。

  4、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偷税罪的刑事责任

  依照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根据刑法第211条规定,单位犯偷税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201条的规定处罚。

  三、偷税罪的防范

  偷税罪表现为会计职业犯罪是对纳税单位和扣缴义务单位会计人员而言。偷税罪具有明显的会计特征。从某种意义上讲,是会计舞弊行为在税收征管上的反映,而且单位税收核算又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内容,因而偷税犯罪是会计职业犯罪的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因单位偷税而会计人员同时直接承担刑事责任的也时有发生。防范偷税罪是防范会计职业犯罪的重要方面。

  1、增强税收意识,提高会计人员在单位税收管理中的作用。依法纳税是每个单位的基本义务,也是依法治国在单位的具体体现。我国是社会主义制度国家,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依法纳税,富民强国。而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是应税单位的基本义务。会计人员作为单位税收的具体操作者,要有强烈的税收意识,并认真做好宣传工作,把依法纳税的观念渗透到企业特别是单位领导者的意识中,为防范偷税罪筑起思想大堤。

  2、严格会计规范核算,正确计算应纳税金。我国税收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会计制度的认同,规范会计核算就为单位依法纳税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会计人员在组织单位会计核算时,应突破单位的狭隘观念,树立全面观念,按《会计法》及会计准则的规定,组织会计核算,正确反映单位经营成果的收支状况。杜绝会计人员造假帐、制假证、报假表的行为,对单位内部其他人员的“三假”行为也要依法予以制止,在切实保护国家利益的同时保护企业利益。

  3、抵制单位内部的偷税行为。有些单位的偷税,主要是由单位领导拍板或少数人决定的。出现这种情况时,会计人员要耐心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晓以利害,争取领导改变主意,万不得已时要详细做好记录,以备通过正常渠道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税务机关反映情况,争取支持,防止自己陷入泥坑。

  4、明确管理职责,深化单位税收管理。单位会计机构要视单位纳税或扣缴税额大小、管理难度以明确专人负责日常的税收管理,及时、正确地搞好税收核算、税收申报、税收解缴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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