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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汤经济下发展税务代理的问题与建议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6479

  随着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我国的税制逐步演变为“多税种、多层次、多环节”的复税制,纳税难度相应加大,税务代理使应运而生。经过几年来的不断发展与完善,作为一个社会中介服务组织,税务代理的作用也日趋明显,但是纵观其发展过程不难发现,它同样存在着诸务的问题,尚需我们不断探潦,使之逐步规范与完善。

  一、我国现行税务代理存在的问题

  根据对六省市部分地区的3600户纳税人进行抽样调查显示:凡是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其申报率为100%,申报准确率在97%以上,均多于纳税人的自行申报率和准确率,争议发生率不高于1%.可见,税务代理工作的开展,有力地配合了税收征管改革。但是,

  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税务代理的市场潜力远没挖掘出来。资料表明,目前全面委托税务代理的纳税人仅占9%,而在日本有85%以上的企业委托税理士事务所代办纳税事宜,美国约有50%的企业和几乎是100%的个人,澳大利亚也有近70%的纳税人办理税务代理。很显然,这不小的差距除因我国税务代理起步晚以外,还有其深层次、多方面的原因。

  (一)税务代理的外部环境不成熟,导致市场需求不旺

  税务代理能否在竞争纷扰的市场经济中站稳脚跟,外部环境的适宜与否走一个关键。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及立法等一系列配套工作都未到位,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务代理的发展。

  首先,对税务代理的空传不到住,使纳税人认识不够,甚至产生偏差,从而影响税务代理的市场需求。自从开展税务代理工作以来,一直未见有大规模的宝传活动,充其量不过是在税务报刊杂志上刊登些许文章。如此微弱的空传阵势,实不足以让广大纳税人全面认识知理解说各代理工作,更不用谈支持和参与了。加上代理人员实际操作中出现的某些问题,导致纳税人对其产生一些偏差和误区:一是把税务师事务所等同于“换块牌子的税务局”,税务代理人员也无非是“便依税官”,代理与否并无两样,照样得从腰包掏钱;二是把税务代理费等同于“保护费”,一些委托人以为交纳了代理费,代理人员便与其形成了统一战线,使会对其有所偏担、迁就,混清了税务代理独立与公正的原则;三是把代理人员的税收筹划等同于协同偷税。代理人员依据却己的好会,税收、法律知识为委托企业或个人进行的税收符划工作,减轻了企业的负担,节约了税收成本,一些人使由此得出结论:税收筹划,等同于协同价税。纳税人如此的偏差与误解,使得税务代理失去了其应有的市场。从我国目前状况来看,税务代理对象只是一些信息缺乏,对税制、税收征管和税务状况不了解的新办企业及被强制代理的纳税人,市场占有牟低,现状不容乐观。

  其次,征管力度不够,执法肉性不足,难以使纳税人主动寻求代理。税务代理是税收征管改革的外延伸展、征廿模式的转换。纳说申报怕核自巍、税务科全、严格执法是否到位,直接关系到税务代理工作的进展。目前,我国征管改革的深度和广度还明显不够,税

  务机关对大量纳税事务的包揽,扩大核定征忧的范围,采取定税、包税的办法,造成税务代理面窄,市场需求缺乏。纳税人通到涉税问题时习惯性地直接与税务机关交涉、协前,代理机构形同虚设,落入代而不理的尴尬境地。在税收的执法环境方面,也不利于税务代理的发展。国外税务代理事业之所以能顺科发展,大多与这些国家法制严密、执法严格有关。日、美、加、澳等国家,对份选涡税行为普选实行重罚,许多纳税人因惧怕违法受罚而聘请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但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对纳税人违法行为的处罚往往是以征代罚,或象征性地处以少亡罚款,起不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影响了纳税人寻求税务代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不利于税务代理的发展。国际上税务代史需大于供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有一套适应市场经济的、严密的税收制度。许多国家以所得税为主体,政策性强,计算较为麻烦,而且强制手段硬化,处罚力度极严,迫使纳税人主动录求税务代理。而我国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计征简便,纳税人通常在自身没有税务专门人才的情况下,也能胜生流转税的申报工作,再加上执法手段软化,更使税务代理“门前冷落鞍马稀”。另外,个人所得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计征简单,涉税面窄,耳大都实行源泉扣缴,几乎没有代理的必要性。

  第四,经济的发展程度制约着税务代理的进程。税务代理是市场经济的产物,经济的发达与否直接制约者税务代理的发展。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加上地区经济发展不平衡,税务代理工作也就呈现出不平衡的发展状态。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税务代理工作开展得轰轰烈烈,相反,代理工作就举步维艰。

  (二)税务代理自身存在诸多缺陷,导致供给不足

  第一,法制建设不同步。发达国家一般都有健全的税务代理法规,日本有税理士法,韩国有税务士法,美国有税务代理规则。我国的税务代理起步晚,发展慢,很多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没有出台,对于税务师事务所的性质、职责以及管理缺乏法律界定。1994年颁布的《税务代理试行办法》法律级次低,相应的约束力弱,难以“应付”市场经济下瞬息万变、形式多样的情况,而且《试行办法》中对税务代理法律责任的规定处分过轻,把其执业风险下降到微不足道的程度,难免为社会所轻视。

  第二,税务代理未能在实质上与税务机关完全脱钩,有违其独立原则。社会中介服务机构的生命线就在于其独立性,不仅要在形式上独立,而且在实质上也要独立。尽管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基本上都从税务部门分离出来了,但其所承接的业务大都依赖于税务部门的“托付”,靠其行政执法手段生存,使税务代理工作偏离正轨,难以体现其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难以真正面对市场、面对社会。对于这样一种“残次品”,纳税人自然没有消费欲望。

  第三,税务代理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从业人员自身素质不高。我国的税务代理起步晚,没有一个专门的行政管理机构管理税务代理工作。有些地方虽然成立了“税务师资格审查委员会”,也仅仅是对税务师、执业税务师、税务师事务所进行审核审批,对税务代理工作没有形成系统规范的有效管理。从事税务代理的人员数正不足、业务素席不高也是问题症结之一。我国注册税务师制始于1998年,1999年才面向社会第一次公开考试,所通过者绝大部分是在职税务干部,在思想认识、服务态度和工作作风上都不符合代理的工作要求。而且从业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学历的只有18%,大专学历的占46%,申专以下学历的占36%,多数代理机构只是从事代理纳税申报、发票领购、小型业户的建账和记账等

  一些简单的事务性工作,至于如审查纳税情况、税收筹划等较高层次、较高水准的业务开展较少,代理质量难以保证,使税务代理工作低水平、低层次运转。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税务代理的潜在市场虽然很大,但目前却是处在惨淡经营的境地。

  二、市场经济下发展税务代理的儿点这议

  从税务代理发展的外部容观 环境和自身因素来看,要使税务代理真正走向市场,仅靠代理人员的努力是不行的,还需要征管改革、税制改革等诸多深层次的改革相配套,以刺激市场需求,保障有效供给。就我国目前发展状况而言,要想让税务代理健康、稳步、快速发展,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考虑:

  (一)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税务代理市场占有率。作为市场经济的产物,税务代理要在激烈的竞争中稳步前进,首先就要加大宣传力度,针对目前纳税人认识不够、理解不透的现象,运用新闻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从广度与深度上进行全方位的宣传,把自己推销出去,让纳税人从心理上认可并接受这一特殊“商品”。

  (二)加快法制建设步伐。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税务代理是一种法律行为,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是行不通的。要加快立法步伐,尽早建立起全国统一的、独立的、完善的、规范的税务代理法律体制。与此同时,我们也要重视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总行,明确代理双充的权利义务,代理范围及连带责任,避免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因法律界定责任不明两影响税务代理的社会声誉。

  (三)规范税务代理机构的建设。税务代理要独立发展,首先必须在人员、资金、财产等方面彻底与税务部门脱钧,按照独立法人具备的法定条件,由广大社会服务机构通过严格的资格认定,来从事税务代理工作。尤其是在目前打基础的阶段,税务代理更是要在代理范围、服务质量、收费标准等方面讲求规范,吸引“回头客”,使我国的税务代理机构真正成为独立执业、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负盈亏、自我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

  (四)政府适当介入,宏观引导纳税人的“消费倾向”。委托人对税务代理的需要,不同于消费者对生活必需品的需要,弹性系数比较大。在其发展的初始阶段,政府不妨在可行的范围内,规客十些“法定代表业务”,以保证税务代理有其行市。在此基础上,可以仿照注册会计师的管理办法,赋予注册税务师一定程度的法定鉴证权。同时税务部门可以积极予以配合,模仿厂家与商家的协议合作关系,对于已经存在代理关系的纳税人在税务调查、稽核特方面给予一定程度的宽让,为税务代理创造一个宽松的自我发展空间,共同推动税务代理业的发展。

  (五)深化税制改革。在体制上,目前可实行以流转税、所得税并重的主体税种模式,以后逐步过渡到以所得税为主体税种的模式,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与国际惯例的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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