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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增值税类型的选择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30439

  一、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与我国的产业政策相矛盾

  由于多数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资本有机构成较高,其货物成本中的长期资本投入的费用所占比重较大,而原材料等中间产品的投入费用所占比重较小。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使外购的资本品(包括无形资产)所负担的增值税得不到抵扣,因而这部分产业的税负必然较重(这从矿产品类、电力、热力类产品增值税的负担率中可以明显看出),这就使增值税的税负在不同产业间出现了不平衡,客观上不利于基础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进一步加剧了我国产业结构的失衡。从区域经济结构来看,由于内陆地区是资源等原材料的主要供应地,这些基础产业资本有机构成高,一般属于资金密集型企业,而沿海一些省份主要发展的是加工工业,资本有机构成低,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二者的增值税税负不平衡。税负的不平衡使中西部内陆地区与东部沿海地区的差距进一步扩大。从技术角度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在现代经济增长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技术开发和引进是提高企业生产能力和效率的重要因素,但发展科技往往需要巨额的资金投入。按照我国现行税制的规定,企业销售无形资产缴纳营业税,而购买无形资产又不属于增值税可扣除项目范围之列,从客观上限制了企业加大技术开发方面的资金投入,也限制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影响我国企业发展的后劲,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不利于其在国际市场上进行竞争。

  (二)不利于我国出口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对我国的进出口贸易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对出口产品实行零税率是各国的通行做法。实行“消费型”增值税能够做到彻底退税,使出口产品以不含税价格进入国际市场。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不允许扣除其外购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使我国出口产品虽然实行了零税率,但仍不能做到彻底退税。因为出口企业在产品出口后得到的退税中还没有包括为生产该产品而外购的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额,产品出口成本中由于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退税,等于出口产品背负着未被抵退的“投资税”与人竞争,不利于扩大我国产品出口。同样,对进口产品而言,同类产品在生产国已经得到了彻底的退税,而我国的产品中还包含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经缴纳的税额,这样,我国产品在国内市场上同样处于不利地位。这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三)对外购资本品的重复征税问题没有彻底解决

  由于纳税人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得不到抵扣,这部分税额便资本化为固定资产价值的一部分,并分期转移到货物的价值中去,该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还是包含一部分购进环节的增值税,货物流转次数越多,对已征税款的重复征税也就越严重。因而这种类型的增值税与现代化大生产专业化、协作化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对企业组织结构的选择和投资方向的选择具有非中性的影响,即越是专业化、协作化生产的产品,其流转的环节越多,商品价值中外购的生产资料部分(包括资本品)的价值就越大,相应地重复征税也越严重,税负也就越高。这在一定程度上鼓励了“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组织结构,对经济的高效率产生了负面的影响,阻碍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对价格形成产生了扭曲,引发产品成本的不真实,是导致成本推进型通货膨胀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的情况下,最终消费品的价格是每个环节新增价值的总和,同种产品只要售价相同,其最终税负是一致的。而“生产型”增值税,由于产品生产组织形式的不同,同种产品即使售价相同,其总税负也不一定相等。这样,在产品均衡市场上,供需双方在决定价格形成的过程中对成本出现了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使产品价格形成的正常机制受到破坏,从而对价格形成产生扭曲。其直接表现是增值税税金的一部分成为产品成本的组成因素之一,它不体现在价外,而直接体现在成本内,直接成为成本增加的一个因素,影响到商品零售价格及物价总体水平。

  (五)使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给规范增值税的征管带来了困难

  增值税采用统一的购进扣税法,对外购项目可以一次全部扣除,有利于对发票的统一处理,加强了整个抵扣链条中的一致性和统一性。但“生产型”增值税对外购资本品部分已缴纳的税额不允许扣除,使纳税人在计算增值税时必须分清允许抵扣和不允许抵扣的项目,并要对相应的发票进行专门的区分,客观上使统一的抵扣链条显得不完整;对税务机关来说,由于对外购项目扣除的不同待遇,为监督纳税人的守法情况,更重要的是为了保证增值税税源不流失,必须分出专门力量对扣除的标准进行检查和监督,加大了工作量和征管工作的复杂性,也增加了征收增值税的税务行政成本。从上面对我国现行“生产型”增值税存在主要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前转换增值税类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应当提上议事日程。

  二、“消费型”增值税是我国的最终选择

  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如果要选择新的增值税类型,还有两种,即“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从理论上看可以解决重复课税问题,但是从技术操作上看则是不可取的。因为“收入型”增值税虽然允许外购固定资产已缴纳的税额分期抵扣(按折旧进度抵扣),但是,折旧额的计算和扣除十分复杂。这不仅由于企业间固定资产实物形态各不相同,使用年限长短不一,折旧率有高有低,使折旧额计算复杂;加速折旧与非加速折旧以及加速折旧的幅度不同,也给折旧额的计算带来困难;何况还有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区分,也给抵扣带来区分上的困难。可见,“收入型”增值税与现代税收要求的简便原则、效率原则相悖。从长期看,我国增值税的类型选择应该是“消费型”增值税,理论依据是:

  (一)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方向

  市场经济要求市场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税收应对经济保持中性效应。“消费型”增值税可以彻底地解决对外购项目的重复征税问题,对不同行业、不同组织形式的企业真正做到了公平税负。市场经济中投资决策由企业根据市场自行作出,其投资规模也由市场调节。在企业真正成为经济主体时,“消费型”增值税对投资规模的扩张推动力所产生的投资需求过热的情况完全可以由市场调节,而不会产生过度刺激投资的情况。它只对资本密集型企业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提供激励,从而有利于经济的发展。

  (二)选择“消费型”增值税与国际增值税实践相一致

  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有利于使我国的增值税制跟上国际步伐,使我国经济进一步国际化;有利于引进外资,使我国企业参与国际市场上的公平竞争。

  (三)选择“消费型”增值税更符合增值税的抵扣原理

  “消费型”增值税允许对几乎所有的外购项目都实行按抵扣凭证上注明的税额进行抵扣,无论是固定资产还是流动资产均可凭购货发票上注明的已纳税额得到抵扣,而不必区分固定资产和非固定资产,也不必将购入的固定资产及劳务在产成品和自制固定资产之间进行划分,从而区分哪些属于可以抵扣的部分,哪些是不允许抵扣的部分,使整个增值税的抵扣链条更完整和统一,有利于增值税征收管理的简便高效。

  (四)选择“消费型”增值税符合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

  我国税制改革的整体方向是在经济水平不断提高的情况下,通过税制改革实现税收对经济和收入分配的调控作用。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实行税制结构的战略性转换,即不断开辟新的税源,逐步扩大其它新税种占税收总额的比重是一个方向。如随着所得税尤其是个人所得税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比重的不断提高,财政依赖增值税的程度将有不同程度的降低,这也为实行增值税类型的转换提供了一定的条件。

  三、我国增值税类型选择的几点建议

  增值税转型是必要的,也是迫切的,问题的关键在于财政收入缺口的弥补。在我国增值税转型中,消化固定资产抵扣税额的方法不外乎3种,一是提高税率,由传统生产企业和商业企业负担;二是降低税负,由财政消化;三是寻找“替代”,由其他税种消化。也可综合运用上述3种方法。如何运用这些方法,取决于政府政策取向。政府的政策取向是侧重于扩大内需、刺激投资、振兴经济,还是侧重于保证财政收入。当然,二者是相互联系的,振兴经济才能保证财政,保证财政才能振兴经济,但二者的作用有“时间差”,所以当前还是要有个侧重点。虽然当前政府的政策取向是扩大内需、刺激投资、稳定汇率以振兴经济,且转换增值税类型,实施“消费型”增值税比较彻底,收效快,但此举对财政和经济的震动会很大,有些影响难以预料,在近期全面推开有困难,而政府宏观政策取向同时考虑稳定的需要,则宜采取稳步渐进的方法。按照这一思路,我们设想,从“生产型”增值税向“消费型”增值税过渡的阶段大约需要10年左右的时间,即可以在2010年前后完成增值税的转型。建议从1999~2010年这12年采取渐进方式进行:

  (一)1999年起做准备工作,调查测算,

  制定方案,在2000年前后或2000年以后的2——3年间,考虑将“消费型”增值税当成产业政策来利用,在小范围内先试行依照国家产业政策,选择若干对资本品重复征税比较严重的行业或企业、国家需要特别鼓励发展的行业、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高新技术、电力、能源等基础产业,允许对当年新增固定资产已缴税额给予实际扣除,还可考虑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进一步改革相配套,先从交通运输业入手,进行增值税类型转换的试点,这样做既没有旧的包袱,又不涉及分税制体制,可以避免增值税转型对财政体制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交通运输业改征增值税,有利于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通过上述试点积累对资本品扣税的经验,可以抵扣的资本物限定为技术设备,而不包括房屋和建筑物,旨在促进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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