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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税制改革若干问题的综述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55585

  一、目前税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种观点认为,目前我国税制结构有缺陷。(1)就税制总体而言,流转税比重偏大,所得税比重过小。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占税收总额的66.94%,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仅占15.86%。(2)就流转税内部结构而言,增值税比重过大,消费税比重过小。增值税占税收总额的44.55%,消费税仅占9.43%。(3)就所得税内部结构而言,个人所得税比重过小,社会保障税缺失。1994年企业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14.5%,个人所得税仅占1.41%,社会保障税则至今尚未开征。(4)就财产税内部结构而言,现行财产税课征不适当,同时,遗产税与赠与税缺失。(5)税种设置上内外有别,性质相同的税种并存。(6)税种覆盖面窄,调节范围过小。这种缺陷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有相关税种,但税种征税范围缺损。[1]

  第二种观点认为,我国现行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有:(1)税收增长与税负总水平(指全国税收收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下同)逐年下降的现象并存;(2)税制结构还不够理想;(3)各税种特别是主要税种需要进一步完善;(4)征收管理需要大力加强。[2]

  第三种观点认为,1994年税制改革后的税收制度及其运行状况存在的问题有:(1)税收收入占GDP的比重呈下降的态势,税收收入占政府收入的比重也在不断下降。(2)中央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在不断下降,导致中央宏观调控能力没有得到切实的加强。(3)税制结构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变化。(4)税收政策一方面未能真正贯彻公平税负的原则;另一方面,税收政策优惠未能体现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经济发展战略,而是过多地表现为针对特定区域和特定纳税人的优惠。(5)税收法制性不强,刚性不足;税收政策的制定也表现出一定的随意性和临时性,缺少透明度的规范性。(6)1993年国务院批准的工商税制改革方案中规定的地方税的改革滞缓,从而影响了分税制的进一步巩固和发展。(7)1994年税制有关税种还不够科学规范,实际运作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3]

  第四种观点认为,新税制经过4年多的实践,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主体税种结构失衡。主要表现为商品税收所占比重过大,而所得税占比重较小,不利于发挥所得税的调控功能。(2)所得税内部结构不协调,主要表现为:一是内外资企业实行两套税制且优惠差别过大;二是个人所得税的税负过高,扣除过少,不能全面反映支付能力原则。三是社会保障税尚未出台。(3)商品税收内部结构不合理。主要表现为:一是增值税税种过大、税负过高。二是消费税的征税范围较窄,课征于生产环节,调节消费的直接能力较弱。(4)地方税种及辅助税种不够健全,地方组织收入和调控经济的能力相对不足。[4]

  第五种观点认为,当前税收征管中较为突出的问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管理粗放,管理观念、方式、方法与形势发展脱节;(2)税收收入计划和任务基层征管部门无法落实。(3)税收政策难以保证落实到位。(4)税收漏管户在量出现;(5)发票管理薄弱;(6)偷税现象依然严重。[5]

  第六种观点认为,我国税收管理从总体上看,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一是各级政府和部门对用法律规范税收分配关系重视不够。目前,由于税收立法尚未走上正常轨道,税收法规多以条例草案的形式试行。导致实际的税收立法权与税收征收管理权都集中在国有资产的代表政府手中,政府在财政收入出现缺口时,往往只在税收征管过程中强调保证收入,而不是同时对税收法规进行调整。对税务部门工作的考察,以税收收入完成情况为主要考察指标,不利于税务部门依法征税,也不利于政企分开。[6]

  二、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及思路:

  (一)我国税制改革的目标:

  近期目标:随着我国第二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巩固商品课税,逐步加大所得课税的比重,平衡主体税种结构,进一步完善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双主体、商品课税较强的税制结构。

  远期目标:随着我国第三步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的完成,实现商品课税与所得课税双主体、所得课税较强,辅助税种较为完善,主辅税种的配合比较协调的税制结构。[7]

  (二)税制改革的初步思路。

  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下一步的税制改革应当从调整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入手,通过调整税负,优化结构,完善税种,加强征管等一系列重大措施,把我国的税制建设大大地向前推进一步。

  1、调整税负。应当从扩大税基,加强管理入手,采取以下措施,在近期内将我国的税负总水平逐步提高到20%以上:(1)加强预算管理,规范财政收入制度,调整财政收入结构:第一,将所有财政性收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第二,加大财政收入中税收收入所占的比重;第三,财政性的各种基金、收费应当尽量并入税收;第四,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税收收入分配的方式上,宜多采用共享税方式,以有利于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第五,坚决制止截留税收的现象;第六,精兵简政,减少不必要的财政支出,加强预算资金使用管理。(2)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现行税种,开征必要的新税种,适时适当调整税收政策。(3)大力加强税收征管,减少税收流失。(4)狠抓国有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2、优化结构。(1)从总体上说,应当在合理设置税种的前提下实现税制的简化。第一,合并重复设置的税种;第二,合并性质相近、征收有交叉的税种;第三,对征收某些特定目的税的必要性和征税效果应当重新认真研究,权衡利弊后决定取舍;第四,适时开征一些必要的新税。(2)合理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例,逐步加大前者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降低后者的比重。(3)规范地方税,提高地方税收在税收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并适当地将一部分地方税的立法权下放给省级地方政府。地方税的主体应当是:地方所得税(包括地方企业所得税和地方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和其他具有地方特色的税收。

  3、完善税种。(1)增值税。第一,分步实现对所有商品和劳务统一征收增值税;第二,分步实行消费型增值税;第三,税率暂时维持0、13%、17%三档;第四,适时清理过多的税收优惠;第五,适当加大地方分享收入的比重。(2)消费税。第一,适时合理调整征税范围;第二,对于高档消费品和高消费行为按照高税率征税;第三,允许各地征收一定比例的消费税地方附加;第四,将此税收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拿大头。(3)企业所得税。第一,统一企业所得税;第二,合理确定税基;第三,妥善处理优惠待遇;第四,用税率分享的方式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收入(个人所得税亦然)。(4)个人所得税。第一,逐步推行按年计征的综合所得税;第二,逐步扩大征收范围;第三,合理确定税基;第四,适当调整税率;第五,试行归集抵免制。(5)资源税。第一,扩大征税范围;第二,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适当调整税率。(6)关税。第一,逐步降低税率总水平;第二,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第三,严厉打击走私;第四,正确、灵活地运用关税手段和其他适当的手段。

  4、加强征管。(1)建立健全各类规章制度,实行规范化管理;(2)积极推行计算机管理,逐步形成网络;(3)为纳税人提供优良服务,特别要加强税收宣传;(4)严惩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者;(5)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改进税务机关的工作作风;(6)加强税务机关与各有关部门的配合;(7)努力降低税收成本。[8]

  另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未来税制改革战略重点大致归纳为相互联系的三大方面,即结构完善、政策推进和制度创新。

  1、结构完善。我国应尽快采取措施,逐步将分散在各地区、各部门的社会保障费统筹起来,统一开征符合国际规范的社会保障税,建立起专税专用的收支体系。社会保障税的开征还可以为推进我国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奠定广泛而深厚的社会基础。税制结构中有待完善的另一方面是地方税系统,而其主体应是财产课税。此外,税制结构中需要设立的还有:用于调节金融市场的征券交易税及资本利得税;用以保护国内市场的反倾销税,以及前述的环境保护税等。

  2、政策推进。在税收政策框架中运用减免税、投资税收抵免、优惠税率、出口退税、加速折旧、盈亏互抵等措施,贯彻产业政策、加速技术更新。近期内的税收政策应侧重于鼓励企业技术进步与资产重组,促进企业的兼并、联合,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在企业兼并联合中适当给予税收优惠,并尽快采取措施解决跨地区大型股份公司内部的所得税重叠课征问题,以促进我国规范化股份经济的发展,促进我国企业走向海外市场,提高我国的国际竞争能力。

  3、制度创新。我国税收征管机制的改革应围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推行自核自缴申报纳税制度、强化税务稽查、开展税务代理等环节展开,还要进一步加强电子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的应用,提高税务行政管理的效率,实现征管手段的现代化。[9]

  三、完善税制改革的对策措施:

  (一)完善税制结构方面的对策措施:

  一种观点认为,完善税制结构需从多方面入手:

  1、完善税制。(1)完善增值税。第一,转换增值税的类型。我国生产型增值税的改革:应一步到位,直接改为消费型。目前,可以暂时仍实行生产型增值税,待条件成熟后,再将生产型增值税直接改为消费型增值税。第二,拓宽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此项改革只能作为远期目标,近期内可先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扩大到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与现行增值税征税范围联系较密切的营业税应税劳务。(2)完善消费税。消费税的改革方向应为调整征税范围可将汽车轮胎、酒精、护肤护发品等生产资料和生活必需品去除,而将未纳入课税范围的奢侈品、高档娱乐性劳务等纳入课税范围。(3)改革企业所得税。首先应当尽快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二为一。(4)改革个所得税。第一,扩大课税范围。第二,改革费用扣除,并设置费用扣除随物价变动而相应调整的规范方法。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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