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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664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哈尔滨、沈阳、西安、武汉、广州、长春、南京、成都市分行:

  现将《划转及代理中国农业银行业务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各行要结合有关文件认真学习贯彻。从1994年6月30日开始,各行要按照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会计科目和应划转的业务范围,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正式建帐核算,农业银行各级行在划转农业发展银行业务以前,并要进行半年会计决算。决算报表反映的余额应是划转后的余额。在划转及建帐过程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总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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