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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摘录)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42451

  目录

  前言

  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有关退休养老待遇问题

  关于划分因工与非因工待遇的界限问题

  有关负伤待遇问题

  有关死亡待遇问题

  有关残废待遇问题

  有关生育待遇问题

  有关临时工、季节工的待遇问题

  有关优异待遇问题

  有关工龄计算问题

  有关实施范围和哪些人不能享受保险待遇的问题

  有关各项待遇计算标准问题

  有关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问题

  有关如何划分供养直系亲属问题

  前言

  为了很好地贯彻劳动保险条例,便于各地工会统一解答职工群众提出的有关劳动保险问题,我们把过去已经解答过的问题,编印成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于1963年8月2日发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及各产业工会全委会征求了意见。我们根据各地意见,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现重新印发各地参考。如果你们在实际工作当中感到还有什么问题,请你们及时来信告诉我们。过去印发征求意见的“劳动保险问题解答”草稿作废。

  有关职工疾病和医疗待遇问题

  1、患病职工经医师检查后,证明可以恢复工作,在未分配工作以前,工会是否还发给疾病救济费?

  经医师证明合企业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认为可以恢复工作的,工会即停发疾病救济费,交由企业行政分配工作。

  2、有些厂矿企业超过6个月长期慢性病的职工很多,应该怎样解决?

  在凡是有长期慢性病职工的厂矿企业,一般都应该注意做到以下各点:(1)企业医疗部门对长期病号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积极给予治疗,使其尽早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2)企业医疗部门应当切实根据患病职工的病情,严格掌握批准病假,健全批准病假制度;特别是对于已恢复健康的职工,应该及时督促其上班工作;对个别有意怠工,要求延长病假,无理取闹的,要给予监督和适当批评教育;(3)经过医疗部门检查诊断确定已经恢复健康(或者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提出证明可以恢复原工作或改作轻工作的,应停止发给疾病救济费。其工作问题和生活问题由企业行政负责解决。

  3、享受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的职工,复工后几天内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职工病愈复工时,最好规定一个试工期,在试工期内旧病复发,试工前后的病假应继续计算。如果本单位没有规定试工期,职工确定病愈真正恢复健康,经医生证明可以复工,复工后,因工作过于劳累旧病复发,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如果其病本来就没有好,而是有意要求医生开具复工证明,提前复工,以便继续领取病假工资,其上班几天以后,又请病假,应将其复工前病休时间与复工后病休时间连续计算。

  4、暂列编外的病弱职工,在未作最后处理期间,其本人及其家属劳动保险待遇如何处理?

  应与在职职工享受同样待遇。

  5、职工患病停工休息一段时间后,医师确定他半日工作半日休息,其病假时间如何计算,疾病待遇如何计算?

  半休的时间,以两个半天折合一天病假计算。半日工作由行政计发半日工资,半日休息按保险条例13条甲、乙项的规定计发半日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6、在发冬季烤火费的地区内,6个月以上的长期病号,是否发给冬季烤火费?

  可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发给烤火费。在其他科目中列支。

  7、怎样掌握批准工人、职员的病假,病伤职工治疗痊愈需要复工和病伤职工是否丧失劳动能力,由谁来确定,国家在这方面有无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和中华全国总工会在1957年2月26日曾以(57)卫医崔字第68号和(57)会险通字第19号发出“重点试行‘批准工人、职员病、伤、生育假期试行办法’和‘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通则’的联合通知”,在这两个试行草案中,对于如何掌握批准职工病假和怎样鉴定病伤职工的劳动力状况都初步做了一些规定。

  8、职工停止工作治疗时没有病假证明,能不能享受保险待遇?

  不能。如当时无法取得医生证明时,也必须经工会小组长或劳动保险干事证明时,才能享受。

  9、工人因头晕、腹痛,只请2、3小时或半天假的,是否按病假计发待遇?

  原则上应累计计发病假待遇。但如计算有困难时,企业行政方面也愿意按惯例计算也是可以的。

  10、职工病伤请医生出诊的费用由谁负担?

  职工擅自请医生出诊的一切费用,均由职工本人自理。但如患急性病本人确实不能到医院治疗,医疗机构认为必须出诊的,出诊费和医疗费由行政负担。

  11、工人请事假回家,到家后生了急病来信续假算不算病假和能不能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职工如果在请事假期间内生急病,可以按照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有关疾病待遇享受,但在享受待遇时必须有当地人民公社生产大队或者当地的卫生医疗机构的证明。

  12、职工患病以后,可不可以找中医看病?

  职工有病找中医医治,在医疗待遇上应该和西医一样,但必须到企业的特约中医或经企业医疗部门介绍的中医处治疗,才能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处理。私自找中医看病,其费用由本人自理。

  13、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就地找医院或大夫诊断治疗,其治疗费用由谁负担?

  没有经过企业医疗行政同意而私自在外面找医生看病,其所需医药费由自己负担。职工如患急病,确实来不及到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自己上附近的医院诊治,持有医院的急诊证明,其治疗费用,可由企业行政方面负担。但经过急诊之后,仍应回本企业医疗所、医院、特约医院医治。

  14、职工在指定医院治不好,必须转院时,由谁决定?

  工人和职员患病或负伤,在该企业的医疗所、医院或特约医院无法遗址,是不是需要转送其他医院医治,应由医院决定。

  15、职工治病需用膏方,可否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一般像虎骨膏等一类的膏方,如果不是经医生认为是治疗病症上确实必须的,费用由自己负担。但如果是治疗非用膏方不行,经医生处方,也可作为一般药品处理。

  16、职工自己买的药品,费用由谁负担?

  由职工本人负担。但凭企业医疗机构的医生正式处方购买的,其费用可由行政医药卫生经费中报销。

  17、有些特约联合诊所医生,在处方上给职工开上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能否由企业行政负担?

  鸡、老酒、蹄子、糖……等物品不属于药品范围,不应由企业行政负担。

  18、职工眼睛由散光的毛病,常常头痛,妨碍工作,请医生给他配了一副眼镜,这笔钱由谁开支?

  应由职工本人自理。

  19、职工镶牙的费用应由谁负担?

  要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果是因工负伤,需要镶牙齿,这笔费用应由企业行政负担;如果是非因工负伤镶牙齿,其材料等费用应由职工自己负担。

  20、职工矫正口吃,是否可按疾病待遇处理?

  经与卫生部研究认为:口吃是一种由语言习惯上造成的生理缺陷,不是疾病。所以职工矫正口吃时不能按疾病待遇处理,一切费用应由个人负担。

  21、职工患病施行手术的输血费、理疗费、X光透视照像费,由谁负担?

  凡经医生决定的治疗时所必需的,均由企业行政负担。

  22、转业军人旧病复发应如何处理?

  对此问题应慎重处理。凡转业军人在转业时如持有健康材料或者能够提出有关方面的确实证明,证明确系由于在艰苦环境作战所致的关节炎或严重胃病,转入企业后旧病复发的,可作个别问题按因工待遇处理。但一般不应按因工待遇处理,其生活如确有困难,则另外救济或补助。

  23、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第18条中规定,职工患病所领的救济费低于本企业平均工资40%的,按平均工资40%发给,如是非会员,是否还要折半发给?

  非会员按平均工资40%的半数发给。

  24、职工病伤,根据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18条的规定,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如何处理?

  按平均工资40%计算的病伤救济费,如超过职工本人工资时,应按本人工资发给。但也不能超过其6个月以内的病假工资的待遇。

  有关职业病待遇问题

  25、在结核病院工作的人员感染了结核病,在潮湿寒冷地方工作的职工得了关节炎,可否算作职业病?

  卫生部1958年曾解答过这个问题。结核病是一种社会性的传染病,还不能确定是因从事某种职业而引起的。虽然结核病院工作人员比一般居民容易感染,但也还有其他原因,而不仅仅是此种职业引起的,风湿性关节炎的发病因素,还未完全明了,生活条件和生产作业环境不是致病的唯一因素。因此,以上两种病暂不列为职业病。

  26、煤矿职工患矽肺病是否按职业病处理?

  矽肺病是由于长期吸入大量带有“二氧化矽”之粉尘所引起的一种病症,按中央卫生部颁发的职业病名单及职工病伤处理办法规定,应按职业病处理,具体规定可查阅1963年2月9日国经周字100号国务院文件。

  27、职工从事粉尘工作患了矽肺病,待遇怎么办?

  根据国务院批转劳动部、冶金部、煤炭部、全总关于防尘工作会议报告,对矽肺病人的生活待遇应给予照顾。对调轻工作的,不要降低他们原来的标准工资。对于脱产休养的,在一年以内由企业行政按原标准工资发给,一年后按原标准工资90%发给。

  28、矽肺病人是否需要脱产休息,应根据什么来确定?

  应当根据防尘工作会议报告,针对患矽肺病职工的病情,经医务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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