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编制问题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879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

  社会保险是国家“八-五”期间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关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由民政部负责的决定(国发[1991]33号文件),民政部在部分地区开展了试点工作。由于这是一项新的工作,而且业务量大,技术性强,必须有一定的专门力量。经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同意,各地编制部门对经民政部批准,并启动运转的试点县(市、区、旗)所需的事业编制,予以必要的支持。其人员的费用,从按规定提取的管理服务费开支。请各地民政部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