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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实施细则(暂行)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9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国务院1987年4月7日批准的《中国银行对外商投资企业贷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根据《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贷款要确保资金安全,讲求经济效益,参照国际融资惯例提供良好服务。

  第三条 中国银行按照国家政策,对下列企业优先提供贷款。

  一、产品出口企业。即产品主要用于出口,外汇平衡有余的生产型企业。

  二、先进技术企业。即引进先进技术,从事新产品开发,实现产品升级换代,以增加。出口创汇或者替代进口的生产型企业。包括外国投资者提供先进技术改造中方原有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三、国家鼓励发展的重点企业。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取得营业执照的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按《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贷款。

  第五条 企业为筹措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所缺合理资金;为筹措正常生产、流通、经营所需资金,均可申请贷款。

  第三章 贷款 种类和用途

  第六条 贷款种类,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贷款货币可使用人民币和中国银行同意的外币。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贷款。用于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工程建设费,技术、设备购置费及安装费等所需的资金。

  一、中短期贷款。

  二、中长期贷款。

  三、买方信贷。用于购买外国资本商品,支付有关费用。中国银行根据与外国银行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办理的贷款,贷款金额一般不超过商务合同金额的85%。

  四、银团贷款。用于贷款金额大、期限长的大型项目。中国银行做为牵头行、安排行与参加行与国内外数家银行共同按一个借款合同向企业提供的贷款。

  五、项目贷款。用于以借款项目本身的效益作为还本付息来源的一种贷款。

  第八条 流动资金贷款。用于企业在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及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所需的资金。

  一、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用于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需的储备及营运资金的贷款。

  二、临时贷款。用于企业由于季节性、临时性等原因所需追加流动资金的贷款。

  三、活存透支贷款。用于信誉良好的企业为保证正常生产经营所需的临时周转资金。即企业在中国银行开立的活期存款帐户内的透支额。

  第九条 下列贷款可用于固定资产或流动资金:

  一、现汇抵押贷款。用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的暂行办法》受托办理的贷款。

  二、备用贷款。用于根据企业申请的特定用途,经中国银行审查同意安排待使用的贷款。

  第四章 贷款条件和程序

  第十条 贷款条件:

  一、企业是中国境内独立的经济法人。

  二、企业按合同、章程规定交足注册资本,并经中国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申请流动资金贷款需具有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三、企业董事会借款决议和借款授权。

  四、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已由计划部门批准。

  五、企业有偿还能力和保证。

  第十一条 贷款程序:

  一、企业首次申请贷款须提交下列文件:

  (一)借款申请书及用款、还款计划;董事会借款决议及借款授权书,或具有相同效力的文件。

  (二)有关部门批准企业立项文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执行。

  (三)经贸部门发给的批准证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的营业执照;企业合同、章程;验资报告或证明。

  (四)在中国银行开立存款帐户。

  (五)还款保证文件及其他有关文件与证明。

  (六)有关财务报表。

  二、企业再次申请贷款时,可不再重复提供仍然有效的文件。

  三、中国银行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对项目进行调查研究,勘查现场及核实有关配套落实情况,必要时可聘请专家评估。借款人须积极配合并提供便利。

  四、中国银行按规定对项目进行审查和评估,贷款条件基本具备后,可出具贷款承诺书。符合贷款条件后,中国银行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

  第五章 贷款期限、利率和费用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的计算,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规定的还清全部本金、利息、费用之日止,含提款期、宽限期、还款期。提款期自借款合同生效之日至合同规定贷款全部提完之日或最后一次提款之日止;宽限期自贷款提完之日或最后一个提款之日至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止;还款期自合同规定第一个还本付息之日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和费用之日或最后一了还本付息之日止。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

  一、固定资产贷款中的中短期贷款期限不超过三年;中长期贷款期限三至七年,确属特殊项目经中国银行同意,可适当延长;买方信贷期限按中国银行与外国银行签定的买方信贷协议确定。

  二、流动资金贷款中的生产储备及营运贷款期限不超过一年;临时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六个月;活存透支贷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商定。

  第十四条 人民币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在贷款期限内,如中国人民银行调整贷款利率时,中国银行贷款利率亦相应调整)或由借贷双方按资金市场拆借利率加利差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 外汇贷款利率,按中国银行制订的综合利率确定或由借贷双方根据国际市场利率协商确定。使用买方信贷的利率,以中国银行与外国银行签订的买方信贷协议利率加手续费确定。外币活存透支利率按中国银行制定的利率确定。

  第十六条 人民币贷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计息期和计息方法计收;外汇贷款利息根据借款合同规定的利率和计息期计收。

  第十七条 除事先经中国银行同意者外,企业自借款合同生效日起,对未提贷款额度需支付承担费。

  对大型建设项目的贷款,企业还需按借款合同规定支付有关费用。

  第六章 还款保证

  第十八条 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借款,中国银行认为需要担保的,必须提供经中国银行认可的担保。中国银行根据项目经济效益和资金回收的安全性,要求企业提供下列一种或两种保证:

  一、信用担保;

  二、抵押担保。

  第十九条 信用担保一、企业向中国银行提供由资信可靠、有偿还债务能力的金融机构、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出具的还款保函。对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固定资产贷款,企业还须提供超支担保、经营亏损等担保。

  二、担保人如遇撤销、改组、破产或其他原因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时,企业须提前三个月通知中国银行,并提出继承担保人选,经中国银行审核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

  三、企业借款有两个以上的还款担保人时,各担保人须声明和承诺其担保是分别的和共同的。

  四、担保人提供的保函,须由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发。

  五、还款保函主要内容有:

  (一)受益人、担保人全称和法定地址;

  (二)担保内容、金额和期限和担保人责任和义务;

  (三)适用法律;

  (四)担保人银行帐户号码;

  (五)有权签字人和签字日期。

  担保人须承诺:保函是无条件、不可撤销的;担保人承诺受益人发出索偿通知是不可抗辩的;担保人承担还本付息和费用的连带责任,担保直至还清本息和费用为止,担保是持续性的;承诺贷款人对借款人的任何宽限不会影响担保责任。

  第二十条 抵押担保一、下列有变现能力的财产可作抵押物。

  (一)有价凭证,包括债券、存单、股票等;

  (二)房产、机器、设备等;

  (三)适销的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

  (四)其他可转让的权益。

  二、下列财产不能作抵押物:

  (一)法律禁止买卖的自然资源或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财产;

  (二)淘汰、老化、破损和非通用性机器、设备;

  (三)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四)采取保全措施及其他无法强制执行的财产。

  三、中国银行需对抵押物估价或委托有关机构估价。抵押贷款金额由中国银行确定。

  四、抵押财产,需由企业董事会作出财产抵押决议,并由法人代表或有权签字人签署抵押担保文件。

  五、抵押担保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中国银行认可,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出借、转让、出租、出卖。抵押人须确保抵押物的安全、完整和完好使用状态。

  六、已抵押给其他银行的抵押财产,再抵押给中国银行时,中国银行与企业须明确各贷款银行的受偿权利。

  七、抵押人 需提供抵押物的清单和拥有抵押物所有权的证明,抵押的财产须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保险,保险权益转让给中国银行。

  八、企业到期无力偿清债务,中国银行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处分所得款项偿还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后,剩余部分退还给抵押人;如处分所得款项不足偿还贷款本息、费用和罚息、借款人仍承担偿债责任。

  九、办理抵押担保贷款,抵押人须与中国银行(抵押权人)签定抵押担保书,其主要内容:

  (一)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全称、法定地址。

  (二)抵押担保贷款货币、金额、期限、利率、用途、偿还方式。

  (三)抵押物名称,规格、数量、价值、作价、所在地。

  (四)抵押物占管方式、责任。

  (五)违约责任及抵押物处分方式。

  (六)特别约定事项及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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