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公安部关于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告

公安部关于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公告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6117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决定从一九八九年二月十五日起,对所有在华外国人的机动车辆实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凡外国驻华外交代表和领事机关,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外国驻华新闻机构和商社驻华办公处、外资企事业等单位及其外籍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牌照的公用、私用机动车辆,都必须在一九八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以前,由所有人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第三者责任保险。

  二、从一九八九年六月一日起,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没有办理前述保险的机动车辆,将禁止其行驶。对到期不续保的,不予办理年度检验手续。

  三、自本公告后,所在在华外国人员新购的机动车辆没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凭据的,中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注册和发放牌照。

  特此公告

  1989年1月28日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