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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保险公司城市业务部、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认真做好机动车辆保险安全工作的联合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428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保险分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公安厅(局):

  近几年,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我国车辆保有量迅速增加,在各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机动车辆保险业务也有了很大的发展。全国已有十六个省、区实行了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参加保险的各种机动车辆已达四百多万辆。这对发展交通运输,加强车辆管理,保障交通事故中受害者的合法利益,安定社会生活,起到了良好作用。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在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险工作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最突出的是交通事故的激剧增长,已经成为一大社会公害。为了切实改进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使交通安全和机动车辆保险业务管理水平有一个较大的提高,认真贯彻落实一九八七年四月全国道路、内河交通安全现场会的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有着共同的责任。各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公司要经常不断地组织力量搞好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普及交通法规知识,使全社会都来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特别要下力量抓好对驾驶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安全无事故竞赛活动,切实有效地搞好防灾防损工作。保险公司可以根据业务的开展情况,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一定的防灾费。

  二、积极开展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结合日常管理工作,积极宣传动员社会车辆参加保险。按规定必须参加保险的车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严加检查,做到不保险的不办理牌证及年检审手续。

  三、在有条件的地区,经过协商,保险公司可以委托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代办机构车辆保险业务。代办部门须按照保险公司的规定,严格承保质量。保险公司应提供宣传材料和有关单证,并按规定给付劳务费。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与保险公司要加强对参加保险车辆的安全管理。对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驾驶人员和车辆,要给予表扬,按章实行保费优待;对屡次违章或肇事的驾驶人员和车辆,除按章进行处罚外,应按规定增收保险费。

  五、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应坚持"以责论处"的原则,公正调解,按照肇事双方责任大小裁定各方应负的责任。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条款规定,迅速合理地处理保险车辆肇事案件。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双方应主动联系,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以上意见,请各地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198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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