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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技术改造贴息外汇贷款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6986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为鼓励企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发展和扩大轻纺、机电等产品出口,提高出口创汇,增加外汇收入,决定在1984年、1985年两年由中国银行开办贴息外汇贷款。现规定如下:

  第一条 贷款的总额、期限和利率

  1984、1985两年共发放4亿美元贴息外汇贷款(其中2亿美元是贷外汇还外汇,2亿美元是贷外汇还人民币)和4亿元配套人民币贷款。贷款期限一般为3至5年,个别项目企业得利少而社会经济效益好但还款确有困难的,经国家经委和中国银行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7年。贴息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的年利率均为4%。

  第二条 贷款的使用范围

  贷款主要发放地区为中央决定进一步开放的大连、秦皇岛、天津、烟台、青岛、连云港、南通、上海、宁波、温州、福州、广州、湛江、北海14个沿海港口城市以及条件较好的北京、重庆、沈阳等大中城市。贷款主要用于生产出口和扶植出口的轻纺、机电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增加竞争能力,提高出口创汇,以及支持社会经济效益好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贷款的条件

  使用技术改造贴息外汇贷款的项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要列入国家或地方的技术改造计划或近期规划。

  二、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是先进的,属于国内急需,而且又是暂时不能解决的。

  三、项目的国内配套条件落实,引进的技术和进口的设备能及时发挥效益。

  四、项目投产后能生产优质适销的出口产品或有出口发展前途的产品。

  五、经济效益好,偿还贷款的外汇和人民币确有保证,能按期还清贷款本息。

  六、引进单位及项目负责人能胜任引进技术的工作。

  第四条 贷款的申请和审批

  一、选好项目是办好这项贷款的关键,贴息外汇贷款项目要在国家行业规划指导下,结合国外市场需求情况,由使用贴息外汇贷款企业提出申请,其项目建议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会同地方中国银行审核后上报国家经委、中国银行总行和有关主管部门。

  二、贴息外汇贷款项目,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引进技术改造现有企业规划项目行业审定小组提出意见,由国家经委会同中国银行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进行审定,经综合平衡后,下达项目计划和贴息外汇贷款、配套人民币贷款指标。

  三、贴息外汇贷款项目下达后,需要调整贷款额度和项目内容时,要征得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和中国银行有关分行的同意,报国家经委和中国银行审批。

  四、经批准的贴息外汇贷款项目计划,按照不同地区简政放权的审批权限,限额以上项目由国家经委、国家计委和中国银行负责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限额以下项目由省市、区经委和地方中国银行分行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中国银行负责贷款的审批、发放和管理。贷款的审查,发放、监督、管理和收回,参照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贷款的偿还与结算

  一、外汇原则上由企业自借自还,也可由其主管部门以综合补偿办法用外汇偿还。有外汇来源的企业用项目投产后增产部分收入的外汇偿还,外汇来源不足或偿还外汇确有困难的企业,由地方或行业用留成外汇偿还。

  二、企业偿还人民币贷款,应先用企业自己的各种专项资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和生产发展基金等)偿还。不足部分,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用贷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偿还。个别税率高,利润低需要鼓励发展产品的项目,使用上述资金仍不足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财政部批准,可用贷款项目新增加的工商税偿还。

  三、企业不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按中国银行《短期外汇贷款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企业主管部门和中国银行对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要认真进行检查和监督。对擅自改变计划,提高开支标准,挪用贷款或物资的企业,中国银行有权停止发放贷款,被挪用的贷款要及时追回并加收50%的利息。

  五、贴息外汇贷款和配套人民币贷款的统计由中国银行管辖分行根据总行规定的报表格式一式两份每月单独造表上报(报表格式)。贷款利息由中国银行分行每半年向企业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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