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国家人事局工资福利司关于因工残废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1551

甘肃省劳动局:

  你局甘劳险〔1982〕072号文收到。关于享受因工残废补助费的职工,调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原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我们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原单位在介绍工资关系时,应将其原来享受的因工残废补助费包括在本人工资内,一并介绍给调入单位,由调入单位按介绍的工资额发给。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