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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附发“中国银行财会稽核制度”(试行本)定于一九八二年试行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8977

各管辖分行:

  本行财会稽核制度草案经征求各管辖分行意见后,现已修改定稿,随函发给你行,自一九八二年起试行。试行中有何问题、意见,希随时反映。

  附:

中国银行财会稽核制度(试行本)

  一 总则

  一、为了督促、检查全行人员严守国家财经纪律,认真贯彻执行本行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并辅导财会人员提高业务水平,特拟订本制度。

  二、财会稽核工作的任务是:检查和指导本行财会制度的贯彻执行,审查会计帐目,提出查帐报告,调查经济案件,维护财经纪律;帮助和辅导财会人员熟悉本职业务知识和制度规定,提高他们的业务和技术水平。

  三、总行和管辖分行均应在财会部门内设置一定数量的财会稽核人员,必要时可设置内部机构,专职从事对本行及所属机构的财会稽核工作。支行内是否设置财会稽核人员,可根据情况,由管辖分行决定。

  财会稽核人员必须由政治品质好、作风正派、办事公道、能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不怕困难、不怕打击报复、熟悉本行财会制度能独立工作的人员担任;他们的任免,要征得上级行的同意。

  四、各级行领导应加强对财会稽核工作的领导,使他们有职有权,并在实践中不断提高其稽核工作水平。

  二 财会稽核人员的职责

  五、检查本行及所属各行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令和本行会计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分析产生的原因,提出改进意见。

  六、监督本行及所属各行严格遵守财经纪律,保障本、外币资金、财产、库款的安全和正确运用,同一切违法、失职的行为进行斗争。

  七、帮助和辅导本行财务会计人员熟悉本职业务知识和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规定,提高他们的政策和业务水平。

  八、财会稽核人员应定期向本行财会主管人员和行的领导,以及上级行请示汇报,发生特殊情况时应及时请示汇报;在上级行财会稽核人员检查本行工作时,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

  九、财会稽核人员应经常学习有关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随时注意积累有关资料,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水平;对本岗位所负责行处的财会工作情况,做到心中有数。财会稽核人员应认真听取本行职工对财会工作的反映和意见,并如实向上级汇报。

  十、财会稽核人员对各种违反制度和违法、失职的事实,必须如实反映,不得隐瞒,如知情不报或有意庇护,应与违法、失职人员负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三 财会稽核人员的权限

  十一、财会稽核人员在执行任务时,有权检查本行及所属机构的一切帐目和财产;有权调阅有关文件和资料,有关人员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十二、财会稽核人员有权参与本行和所属行处与财会稽核工作有关的会议;有权召集有关人员的座谈会或对有关人员进行个别了解。

  十三、财会稽核人员有权直接向上级行或越级反映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在财会稽核人员按照规定执行任务时,任何人不得借故留难,更不准对他们进行打击报复。

  十四、财会稽核人员有权检查所属行的财会工作和财会稽核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各种严重违反制度规定,以及重大事故或失职行为,有权追究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 财会稽核工作的内容和方法

  十五、财会稽核工作分全面检查和重点检查两种。全面检查一般为定期检查,按计划进行;重点检查一般为不定期检查,根据临时需要决定。各行的财会稽核工作,应按年提出定期检查计划,报上级行核备,定期检查计划应包括:对所负责行处的财会工作情况,定期检查的安排和对所负责行处财会工作带普遍性问题的解决意见和措施。

  十六、财会稽核工作的内容,主要为核对帐务和检查会计、财务制度执行情况两个方面:

  1.核对帐务:核对帐务是进行财会稽核工作的主要方法之一,要以报表、帐册、凭证为主要依据,进行具体的检查:

  (1)总帐各科目的平衡:检查各货币资金平衡表上资产类、负债类、资负共同类和损益类各科目的发生额和余额的合计数是否平衡;

  (2)总分核对:检查各科目下各分户帐余额的总和是否与该科目总帐的余额相符;(3)现金的清点:会同有关科、处负责人清点当日库存各货币的现金是否与库存簿数字相符;

  (4)帐实核对:检查保管品、押品、金银、有价证券及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实物是否与有关帐册或登记簿余额相符;

  (5)帐据核对:检查贷款契约、借据以及其他重要证据,是否与有关业务的帐务记载相符;

  (6)帐卡核对:以卡片帐作为分户帐的科目应核对卡片帐总和是否与该科目总帐余额相符;

  (7)外汇买卖科目余额的核对:各货币外汇买卖科目分户帐的人民币余额总和是否与人民币外汇买卖科目总帐余额相符;

  (8)各对应科目的数字是否互相对等。

  核对帐务也可以采用抄余额清单的办法,财会稽核人员在核对相符后,应在有关帐表上盖章证明。各企业单位开立在本行的帐户,必要时可另发送对帐单进行对帐,对帐后的回单,直接送财会稽核指定人员。

  2.检查本行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除听取各方面反映的情况外,主要从检查凭证、帐册、报表等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1)凭证:凭证是记载业务活动、明确经济责任的书面证明,是登记帐簿的依据,检查时一方面要检查凭证中所记录的业务活动是否合理合法,是否符合实际情况;另一方面要检查凭证的填制是否手续完备、合乎制度规定,如凭证的要素是否齐全,字迹是否清晰,科目、帐户使用是否正确,经办、复核等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缺漏;

  (2)帐册:帐册是根据记帐凭证连续记载的系统簿籍,既有综合核算,又有明细核算。检查帐册的主要方法是检查帐册是否完备,记载是否清晰正确,有关帐户的对应关系以及进行帐产清查,并应与有关凭证相核对;

  (3)报表:会计报表是业务活动和财务成果的综合反映;检查报表首先检查借贷方合计数是否平衡,其次填制是否及时并与有关帐册相核对;

  (4)复核制度是否健全;

  (5)现金出入库是否符合规定;

  (6)应收、应付等过渡性科目掌握是否正确;

  (7)联行、代理行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8)存款有否透支、贷款有否超过额度,到期贷款是否按期收回;

  (9)印鉴、密押的使用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10)记帐规则和错帐冲正是否按规定执行;

  (11)传票、帐册的装订、保管是否符合制度规定;

  (12)会计人员的交接规定是否严格执行;

  (13)帐户开立科目归属是否正确。

  (14)重要空白单证如本票、保管证、存单等的保管、领取手续制度是否健全。

  3.检查财务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1)固定资产的记录是否完整,房地产等产权证明和建筑图纸是否保存完好;折旧是否按规定摊提,不列入固定资产的用具、物资是否登记完整,基建费用开支,是否执行预决算规定;

  (2)业务收入和业务支出科目下各帐户反映是否正确、及时,利息、手续费是否按规定执行,有无错计错收,漏计漏收情况;

  (3)应收及应付利息是否按规定计算;

  (4)对本、外币资金的运用是否正确,有无积压,呆滞等情况;

  (5)各项行政费用开支是否认真执行预决算制度和开支标准,有无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6)企业基金或外币利润留成的收入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

  (7)各项经济指标是否认真考核;

  (8)出口收汇有否建立健全的催收考核制度;

  (9)对外汇买卖科目各货币的牌价、汇价的使用是否正确;

  (10)对外汇存、贷款各科目计息所使用的利率是否正确。

  4.研讨财会工作的组织、人员的配备和培训等情况。

  十七、财会稽核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应提验身份证明或上级行的介绍信。

  十八、财会稽核人员对所属行检查结束后,应作出“查帐报告”一式三份。除肯定成绩外,对检查中发现的、有确实证据的重要问题和事实,以及改进工作的具体意见,均应详细填记在查帐报告内,“查帐报告”一份交被检查单位,一份由检查行留存,一份抄报上级行凭以考核各行财会稽核工作的进行情况。

  十九、被检查行对财会稽核人员提出的“查帐报告”,应认真对待,对提出的问题应积极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检查行。如被检查行对“查帐报告”有不同意见时,应即提出书面说明,函报检查行,待检查行书面批复后再行处理。

  二十、检查行对本行财会稽核人员的“查帐报告”留底,应认真进行事后审查,对被检查行提出的不同意见,应及时予以批复。

  五 附则

  二十一、本制度定于一九八二年一月一日起试行,各管辖分行可根据本制度精神结合辖内情况,拟订补充细则并报总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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