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对外贸易部关于各部门使用非贸易外汇留成进口物资的通知

对外贸易部关于各部门使用非贸易外汇留成进口物资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8273

  根据国务院国发〔1979〕202号文件附件《非贸易外汇留成试行办法》和财政部(79)财国字第423号《关于中央级各部门非贸易外汇留成问题的通知》,现对各部门使用非贸易外汇留成进口物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任何部门不经国家批准,均不得动用非贸易外汇进口物资。经国家批准给各部门使用的非贸易留成外汇,应用于进口同创汇有关的生产建设和科研、教育所需的物资。经主管部门审批后,可以进口有关小型设备、仪器、配件和原材料。如进口大型设备,应经国家计委审批。进口小轿车必须事先报国务院审批。

  二、各部门经批准使用非贸易留成外汇进口物资,除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各部所属进出口公司可以购买其经营范围内的物资外,其他部门一律通过外贸部所属有关进口公司办理进口。委托进出口公司进口物资时,应将批准用汇的文件送交外贸部,把外汇拨给有关进出口公司。进口作价按代理关系办理。

  三、各部门如因特殊情况,要求自行用非贸易留成外汇从国外购买少量物资,应事先凭批准用汇文件备函申领进口许可证。中央部门经外贸部(地方经省、市、自治区外贸局)颁发进口许可证后,方可自行进口。海关凭进口许可证或批件查验放行。未经许可,自行用非贸易外汇进口物资,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