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公社、大队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1397

四川省劳动局:

  川劳险便字(81)20号函收到。所询对国家劳动总局(81)劳险字5号《关于农业中学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的几个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上述复函中的意见也适用于农村公社、大队的民办教师。

  二、民办教师被招收、保送或推荐到高等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不再从事教育工作的,其当民办教师的工作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