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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936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补偿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加强对货物运输的安全防损工作,促进企业的经济核算,特举办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条 凡是全民所有制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人民公社以及公民个人,都可以依照本条款的规定,将其运输过程中的货物向本公司投保国内货物运输保险。

  第二章 保险责任

  第三条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赔偿责任:

  一、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崖崩所造成的损失。

  二、因运输工具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所造成的损失,以及因运输工具在危难中发生卸载所造成的损失或支付的合理费用。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四、利用船舶运输时因船舶搁浅、触礁、倾覆、沉没或遭到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以及依照国家法令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费用和救助费用。

  五、利用火车、汽车、大车、板车运输时,因车辆倾覆、出轨、隧道坍塌或人力、畜力的失足所造成的损失。

  六、利用飞机运输时,因飞机倾覆、坠落、失踪以及遭遇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发生抛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七、在发生上述灾害或事故时,遭受盗窃或在纷乱中造成的散失。

  第四条 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因施救或保护保险货物支出的合理费用,本公司亦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货物离开起运地点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生效,至到达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如果未到达收货人的仓库或储存处所,则其最长责任有效期以保险货物在卸离最后运输工具的十天为限。

  第三章 除外责任

  第六条 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或军事行动。

  二、直接由于货物的自然损耗,市价跌落,本质上的缺陷,以及因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

  第七条 非经本公司同意并特别约定,保险货物直接由于破碎渗漏、偷窃、提货不着、短量、串味所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章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在本公司签出保险单的同时,按照本公司费率规章的规定,一次缴清应付的保险费。有特别约定者可分期缴费。

  第九条 凡是应当包装的货物,被保险人必须保证其包装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政府有关部门对安全运输所订的各种规章制度,本公司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保险货物进行防损查验,被保险人应当给予协助。

  第十一条 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可能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救护,以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五章 赔款处理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下列单证:

  一、确定发生损失原因的证件;

  二、保险单、提货单或其他运单及发货单;

  三、救护保险货物所支出合理费用的单据。

  本公司在接到上述申请和单证后,即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有关赔偿金额,经与被保险人达到协议后立即赔付。

  第十三条 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如果根据法律规定或者有关约定,应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根据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可以按照本条款的有关规定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应当将追偿权转移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共同向第三者追偿。

  第十四条 保险货物遭受损失以后的残余部分,应当充分利用,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从获悉保险货物遭受损失的当天起,如果经过一年不向本公司申请赔偿,不提出必要的单据、证件,或者不领取应得的赔款,即作为自愿放弃权益。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如果发生争议,应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协商解决。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时,可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或法院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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