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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现状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4862

  目前,我国直接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比较少,主要是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和车船税等财产行为税,尚未形成一个系统的个人收入调节税体系。房产税, 因我国鼓励个人购房,对个人自用房产给予了免税优惠照顾;车船税,因我国拥有私人车船的个人较少,征税面小。所以我国当前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税种主要是个人所得税。1980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只征收16万元;2000年收入激增至660.35亿元,20年的时间,增长了41万多倍,累计组织收入2234亿元。个人所得税收入增长迅猛,在部分地区已跃居地方工商税收的第2位,成为了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

  一、个人所得税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现状分析

  (一)从个人所得税分项目构成分析

  截至2000年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已由主要对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个人劳动所得征税,转为主要对个人劳动所得和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资本所得征税的结构。

  据1994年以来个人所得税分项目实际征收情况显示,个人所得税主要来自于工薪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994~2000年,上述4项所得收入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平均比例为93.7%.

  1.工薪所得项目。

  (1)工薪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增长大大高于职工工资总额增长,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见表1)。

  从表1可以看出,1996~1999年我国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为2.9%,而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的平均增幅为34.6%,远远高于职工工资总额的平均增幅,是其12倍。近几年由于个人工资收入的增长,收入来源容易控管,以及税务机关加强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征管等诸多措施,工薪所得项目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来源项目。

  (2)工薪所得占个人所得税总收入50%左右,是符合当前我国实际情况的。自1994年以来,工薪所得占了个人所得税总收入的50%左右,主要原因是近几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城镇居民最终消费中的50%左右用于职工工资分配(见表2)。

  (3)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和港澳台人员。1997~2000年,对外籍个人征收的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占全部工薪所得总额的比重分别为40%、37%、34%、29%,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中的1/3来自于外籍个人。可以得出结论:外籍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主要纳税群体之一,工薪所得项目近几年来对高收入个人还是有一定的征收力度。

  (4)工资外收入漏征现象严重。由于目前各单位私设小金库现象较为普遍,通过各种渠道、各种方式支付职工工资外收入越来越多。工资外收入在账面上体现不出来,税务机关难以掌握各单位工资外收入发放情况,所以工资外收入普遍征不到税。

  (5)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流失严重。首先是外籍、港澳台人员的境外所得征税不足,主要表现在:一是不足额申报,申报额不足起征点或略有超过,只申报海外补贴部分,而对其他来源的收入则不申报;二是境外支付收入部分,难以具体核实;三是出入境频繁,对其居住时间难以确定,一旦情况掌握,追缴税款时人已离境。其次是中国人的境外所得普遍没有征税,主要原因是各地税务机关根本掌握不住中国人出境情况,对这些人的境外收入情况更是无法知道,中国人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普遍不回国申报纳税,所以,税款流失严重。

  2.个体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

  据1999年全国调研情况显示,各地大多对个体户采用定期定额或定率的办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年全国个体户数3 160万户,征收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1 201 945万元,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380元;2000年全国个体户数2 571万户,征收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1 328 488万元,户均缴纳个人所得税517元。

  3.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前扣税情况不是很好,主要是上市公司认为对个人派送红股不是现金,难以扣税;股东账户利息所得在国家没有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恢复征税前,许多地方自定政策,股东账户利息所得扣除同期银行储蓄存款利息后再征税;个人取得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以前基本没有征税。1999年国务院恢复开征利息税,使得该项目的征收逐渐步入正轨,并已成为个人所得税的主要收入项目。

  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如劳务报酬所得、稿酬、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征收情况也都不太理想。

  4.劳务报酬所得项目。

  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不力,主要是长期以来税收法律上对扣缴义务人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没有任何处罚措施(2001年5月1日施行的新《税收征管法》已增加处罚条款),扣缴义务人对支付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不代扣或不如实代扣现象普遍。如近几年全国各地专项检查显示,扣缴义务人少报支付收入或不扣税的现象较多;单位支付书法家、作家等名人的现金所得大部分没有扣税;大量现金交易使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个人劳务报酬收入情况,如家教老师取得的现金收入等等。

  5.稿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项目。

  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征收不力,主要是纳税人多次分解收入。如稿酬所得虚列、多列作者,税务机关掌握不了这两项收入的支付情况。据某省对公安、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的调查,个人大量以内部刊物、资料出书,其取得的稿酬所得大多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6.财产租赁所得项目。

  财产租赁所得主要是房屋租赁和转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私房出租隐蔽,难以发现,有的以亲戚、朋友借住为由掩盖出租事实;收入难以核实,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假合同和少报租金;各项税费负担较重,纳税人抵触情绪大。

  7.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财产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情况不好的原因主要是税务机关难以确定财产原值:一是原始凭证没有保存或因时间较长而遗失;二是取得或形成财产时就没有可以确定原值的凭证;三是私下转让财产,或者转让双方有意少报成交额。

  8.偶然所得项目。

  对偶然所得征税,主要有福利、体育彩票、有奖销售、有奖收视、有奖竞猜等中奖所得。目前,福利、体育彩票已成为偶然所得的主要来源。近几年税务机关在这方面花了很大力量,但是由于现行税收政策中对福利、体育彩票的中奖所得在1万元以上才征税,许多福利、体育彩票发行机构钻税收政策的空子,将奖金定在1万元以下,或者按单注奖金作为一次所得,分解收入,导致大量彩票的中奖所得得以避税。

  (二)从个人所得税调节高收入者力度分析

  目前,社会上公认的高收入个人主要是: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垄断行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流通公司等行业的职工,少数企业经营承包者,部分股票证券经营者,房地产开发商,一些有特殊技能的从业人员,如律师、会计师、美容师、运动员、歌星、舞星、时装模特、经纪人、设计师、广告人员等,由知识分子组成的家教队伍、经济学家、大学教授,收入畸高、来路不当的人,如从事特种服务业的临时服务人员等。

  外商投资企业的工作人员、部分私营业主、部分个体工商户,通常通过做假账隐瞒个人收入,或者在企业账上有收入却常年不分配,个人通过借款,转移企业收入,从而达到既取得收入又不纳税的目的。目前足球运动员的收入较高,但由于地方政府的干预,普遍实行定额征税,由足球俱乐部代为缴税或者先征税后返还的政策,个人实际纳税较少。其他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大量来自于现金、工资外的灰色收入、非法收入,隐蔽性强,支付人不扣缴,纳税人不申报,税务机关无从掌握其收入取得情况,所以目前对这部分高收入人员的收入征税不够。

  (三)从个人所得税调节低收入者力度分析

  近几年,个人所得税在照顾低收入者方面给予了很大政策倾斜,如对个人在800元的费用扣除后,再在税前扣除个人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对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给予3年的免税照顾;对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给予免征相当于3年职工平均工资的补偿收入,扣除当月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医疗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和分摊纳税的照顾等。

  综上所述,在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个人收入来源范围内,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基本到位,对个人收入分配也有一定的调节力度,但是,由于目前税务机关可以掌握的个人收入来源范围非常有限,对大部分个人收入监控不住,现行税法也已远远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相关配套征管措施没有及时跟上,导致当前个人所得税漏征较多,使得个人所得税没有充分发挥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功能。

  二、个人收入分配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 收入分配不公且不规范

  1.收入分配差距呈逐年拉大态势。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测算,1996~1999年,全国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75、0.379、0.386、0.397;城镇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28、0.29、0.30、0.295;农村居民基尼系数分别为0.3229、0.3285、0.3369、0.3361;2000年我国综合基尼系数为0.458.据对山西、辽宁、福建、宁夏、重庆、深圳等地的调查显示,1995~2000年,上述地区的基尼系数均呈逐年升高的趋势:深圳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28,1999年为0.30;重庆1995年的基尼系数为0.30,2000年为0.38;宁夏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1,2000年为0.25;山西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5,2000年为0.27;辽宁1995年的城镇基尼系数为0.22,2000年为0.27.上述基尼系数的变化,说明我国收入分配差距在拉大。

  2.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扩大。1996年,全国城镇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4848元,农村居民的年人均收入为1926元,前者是后者的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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