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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工业贷款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660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区别对待,择优扶持”的信贷原则,优化贷款投入,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信贷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农业银行开立基本帐户的国营工业企业、城镇集体工业企业、乡村办工业企业、各类联营及股分制工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都须按照信用等级标准评定信用等级,并按企业信用等级的管理政策办理贷款。

  关停企业、新建未投产企业、投产不足1年的新企业不评定信用等级。

  第三条 按企业信用等级办理贷款,必须遵循国家的经济和金融政策、法规;必须坚持贷款的基本原则;必须坚持科学公平、扶优限劣讲求效益的原则。

  第二章 信用等级标准

  第四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以定量分析为主,定量与定性相结合、静态数据与动态情况相结合、现实状况与发展条件相结合。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标准主要内容:

  一、资金信用。资产负债率;自有流动资金比率;到期贷款偿还率;贷款挪用率;应付货款清偿率;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率。

  二、经营管理。产值销售收入率;完成计划利润率;资金利税率;销售收入占用流动资金率;全部流动资金中三项资金(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款)占用率。

  三、发展条件。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情况;产品市场前景;原材料(含能源)的保证程度;生产设备的先进程序;企业领导人和职工的素质。

  第五条 信用等级评定实行“百分制”。资金信用和经营管理以定量评定为主。资金信用为总分的50%;经营管理为总分的40%。发展条件以定性评定为主,为总分的10%。(附:工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指标及计算说明)

  第六条 企业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即特级信用企业、一级信用企业、二级信用企业、三级信用企业。

  第七条 具备下列条件者可评为一级信用企业:

  一、总积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

  二、年末逾期贷款率低于5%,并且无呆滞贷款;

  三、产销率在80%以上;

  四、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五、各分行根据评定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一级信用企业可评为特级信用企业:

  一、总积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

  二、年末无逾期贷款;

  三、全部资产负债率在50%以下;

  四、自有流动资金占定额资产的50%以上;

  四、产成品、发出商品、应收款在全部流动资金中的比例低于40%;

  六、产销率在90%以上;

  七、各分行根据评定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总积分在60至79分者可评为二级信用企业。

  第十条 总积分在59分以下(含59分)或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评为三级信用企业:

  一、全部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

  二、亏损并无弥补来源的;

  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

  四、各分行根据评定原则和具体情况确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十一条 评定方法。在主管行长领导下,由农业银行工业信贷职能机构结合贷款管理,自下而上地逐级评定。

  第十二条 评定组织。省、地(市)、县三级行分别成立企业信用等级评审组。评审组设组长1人,副组长1至2人,组员若干。组长原则上由主管行长兼任,副组长由1名信贷处(科、股)长担任,组员由同级行的(或吸收下级行的)信贷业务骨干组成。评审组原则上要有半数以上的具有中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

  第十三条 评审权限。特级信用企业在国家或省区内影响较大的重点骨干企业,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的评审组评定,特级信用企业报总行备案(备案表式样附后)。一、二、三级信用企业的评审权限,由各分行确定。

  第十四条 评定程序:

  一、县级行工业信贷职能机构协助同级评审组组织对企业信用等级进行初评,测算企业评级指标,提出企业等级的评审意见,并将测算结果、初步意见连同有关资料报上级行审定。

  二、省、地级行评审组,在同级信贷职能机构协助下,对上报的评审材料,逐个对照条件进行审定。

  第十五条 评审材料。对被评审的企业均应逐个写出书面评审报告,内容包括:

  一、企业概况(包括评定年度各类经济指标计划安排情况,评定期上一年的基本经济指标实际数);

  二、资金信用评定;

  三、经营管理评定;

  四、发展条件预测;

  五、企业信用度综合评价;

  六、各类有关的附件说明。

  第十六条 评定的结果要分别通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对评定为特级和一级信用的企业,可以发给相应的“信用等级证书”。

  第十七条 评定时效。企业信用等级一年评定一次,时效期为12个月。

  第十八条 评定费用。评定企业信用等级需用的表格、证书等的印刷费用,可适当向企业收取成本费。

  第四章 信贷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按企业信用等级管理贷款。

  一、对一级信用企业积极给予贷款支持。

  (一)优先供应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流动资金贷款,并按年核定企业贷款最高限额,由企业周转使用;

  (二)优先安排固定资产贷款,解决企业技术改造、设备更新的资金需要;

  (三)优先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与贴现;

  (四)对流动资金贷款利率优惠;

  (五)对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实行信用贷款方式。

  二、对特级信用企业除按一级信用企业管理贷款外,还可提供下列优惠:

  (一)流动资金贷款可以实行信用贷款方式;

  (二)企业可根据结算制度灵活选择结算方式;

  (三)优先办理企业经批准发放的股票、债券。

  三、对二级信用企业适当控制贷款。

  (一)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实行以销(产品销售)定贷,以清(清理不合理资金占用)定贷和以补(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定贷;

  (二)流动资金贷款实行逐笔申请、逐笔审批发放;

  (三)流动资金贷款原则上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

  (四)严格控制固定资产贷款。

  四、对三级信用企业严格控制贷款。

  (一)原则上停止发放新贷款,逐步收回旧贷款;

  (二)对确特殊需要而发放的新贷款,原则上须经县级支行审批,并实行抵押、担保贷款方式。

  第二十条 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后要加强对借款企业的管理与监控。

  一、及时对借款企业逐个建立“工业贷款企业信用等级管理卡”(式样附后),作为银行内部记录企业信用等级的档案资料和贷款管理的重要依据。

  二、对评审中发现企业在资金信用、经营管理和发展条件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要督促企业做出改进计划,促进企业达标升级;发现有违反银行制度、规定的,视其情况及时纠正或给予信贷制裁。

  三、对企业定期进行信用等级检查,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检查出企业弄虚作假、骗取信用等级的,要撤销原评定等级,并给予信贷制裁;发现企业信用等级标准实绩下降,应及时进行调整,并通知企业及其主管部门,银行按新等级管理贷款。

  第二十一条 银行依照本《办法》对评定出的企业信用等级,只限于在开户行作为信贷管理的依据,适用于本《办法》规定的信贷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农业银行制定,解释、修改亦同。

  第二十三条 外商投资工业企业可参照本办法进行信用等级评定和贷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送总行备案。

  附:工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指标及计算说明

  一、资金信用评分指标满分为50分

  (一)资产负债率=(借入资金+结算资金及其他资金来源+有偿性投资)÷(专项资产+固定及长期资产+全部流动资金-未补亏损-待处理损失及待摊费用虚数)×100%

  此项指标满分10分。资产负债率低于50%者为满分,高于50%者按下式计算:

  应得分值=(1-实际比率)÷50%×10

  (二)自有流动资金率=自有流动资金平均余额÷定额流动资金平均余额×100%

  此项指标满分为10分。企业自有流动资金达到规定比例者为满分,否则按下式计算:

  应得分值=实际比率÷规定比率×10

  (三)年末到期贷款偿还率=年偿还到期贷款累计额÷年到期贷款累计额×100%

  此项指标满分为8分。到期贷款偿还率达到100%者为满分。否则按下列公式计算:

  应得分值=实际到期贷款偿还率×8

  (四)贷款挪用率=年挪用贷款累计数÷年累计贷款数×100%

  此项指标满分为7分。贷款挪用率为0得满分,大于0的按下式计算:

  应得分值=7-(贷款挪用率×7)

  (五)应付货款清偿率=本期清偿货款累计÷本期到期货款累计×100%

  此项指标满分为7分。应付货款清偿率达到100%的为7分,否则按下式计算:

  应得分值=实际应付货款清偿率×7

  (六)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率=自有流动资金实际补充数÷规定自有流动资金应补数×100%,此项指标满分为8分。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率达到100%的为满分,否则按下式计算:

  应得分值=自有流动资金补充率×8

  二、经营管理评分指标满分为40分

  (一)产值销售收入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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