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关于改变外汇业务会计报表报送方法的通知

关于改变外汇业务会计报表报送方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6942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便于分别考核我行人民币和外汇业务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总行(89)建总发字第123号文规定的外汇业务会计报表报送和汇总方法作如下改变:

  一、自1990年2月份报表起,各分行国际业务部不再编报“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分行财会处也不再汇总。

  二、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如兼办有人民币配套业务及费用的,应按规定编制资金平衡表及有关财务报表报分行财会处汇总。

  三、按各币种综合折算成美元的“外汇业务状况表”,由各分行国际业务部按月编制并上报总行国际业务部。

  四、每年年终时,总行国际业务部对各分行国际业务价折算成人民币,按照“外汇会计科目归属人民币统一会计科目对照表”进行归并,汇总编制全行的“外汇业务统一会计科目报表”报总行财会部。

  五、各分行年终决算外汇业务的财务收支,仍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外汇会计制度》规定,由分行国际业务部按结算日汇买价折算成人民币,报分行财会处。各分行国际业务部外汇业务财务收支季度折算成人民币的损益表,不再报分行财会处。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