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中恒信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金融法规 > 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中国银行外汇贷款项目审批和管理的暂行规定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6722

  为了进一步端正外汇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改进和完善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工作,加强贷款项目的管理,提高外汇贷款业务工作水平,根据《短期外汇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定。

  一、外汇贷款发放的原则

  外汇贷款业务的指导思想是按政策按计划,合理运用外汇资金,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重点支持出口创汇企业的技术改造,提高出口商品的竞争能力,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增加出口创汇,为四化建设服务。外汇贷款的发放,要遵循以下四条原则: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贷款的发放要按政策和有关规定办事,支持国家重点建设,支持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加快我国四化建设。

  (二)加强宏观控制。要严格执行国家下达的信贷计划,加强计划观念和计划管理,提高执行信贷计划的自觉性,严禁超计划发放贷款。

  (三)坚持出口创汇的方向。贷款的发放必须重点用于出口创汇的技术改造项目,并不断提高出口创汇和技术改造贷款的比重。严格控制非出口创汇项目和基本建设项目的贷款。

  (四)提高外汇贷款的经济效益。要加速信贷资金周转,实现贷款的良性循环。贷款项目必须具有较好的财务效益和经济效益,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二、外汇贷款的审批

  外汇贷款项目,由企业向银行提出申请,报送有关资料。银行根据外汇贷款办法和有关规定进行调查研究,逐项落实贷款条件,严格按照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一)中国银行选择外汇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是:产品适销对路,为发展国民经济所急需;能出口创汇,在国际市场上有竞争能力;技术上、财务上、经济上可行;企业管理好,投资少,见效快,有偿还外汇及人民币贷款的能力。

  (二)固定资产贷款的发放,必须是纳入国家和地方技术改造或基本建设计划的项目。要有完备的批准手续。其中基本建设贷款项目,要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银行信贷计划。

  (三)外汇贷款项目,除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贷款申请表外,还要提供下列材料:

  1.经有权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对小型技术改造或技术引进项目,在项目建议书批准以后,可以技术改造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国家计委、国家经委批准立项的项目,还需提交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或扩大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2.经过落实的各项投资来源的证明文件。使用银行贷款的项目,企业自筹资金一般要占总投资的30%以上。

  3.借款企业与有关部门签订的主要原材料、辅料、燃料供应合同(或协议)副本或承诺文件以及落实国内配套设施的合同或协议副本。

  4.产品销售预测和贷款项目经济效益预测的有关资料。

  5.经有关部门同意的偿还外汇额度的计划。用出口收汇偿还贷款的,要提供借款企业与外贸部门签订的工贸合同和还汇合同;用地方留成外汇或其它外汇还款的要提供有关部门同意承担外汇的承诺文件。

  6.银行认为必要应提供外汇管理部门确认的在贷款偿还期间保证年度用汇指标的证明文件。

  7.要提供归还银行贷款的资金来源和具体的还款计划。必要时应由财税部门确认综合还款或用项目新增利税还款的证明文件。

  8.外汇贷款必须坚持担保制度。借款单位要提供担保单位出具的、银行认可的担保函。外汇贷款的担保单位必须有可由其独立支配的外汇或人民币收入。

  9.两家以上银行共同贷款项目,要提供由几家银行与企业共同签订的保证各方权益的还款协议书。

  10.要提供项目投产后有关专业银行承担流动资金贷款的证明或承诺文件。

  11.银行认为需要的有关其他的文件和资料。

  (四)外汇贷款的审批权限。

  1.具备条件的外汇贷款项目,按照既定的批准权限进行审批。权限以下的贷款项目由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审批;权限以上项目要逐项报总行审批。各级银行不得化整为零超权限批准贷款。

  2.由总行审批的贷款项目,企业需要追加贷款时,管辖分行不得自行办理(汇价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重新审批;管辖分行在审批权以内批准的贷款,需要追加贷款时,追加贷款和原批贷款总和超过分行审批权限10%的(汇价变动因素除外),要报总行审批。

  3.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所属分支行的审批权限,可根据情况由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适当授权,但授权的额度最高不超过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本身批准权限的50%;条件不具备的分支行不要授权。

  4.有权批准贷款的各级银行,都要经过集体讨论由主管行长或行长进行审批。管辖分行和计划单列分行的信贷处长是否应有一定的审批权限,由分行自行确定。但对科长(含科长)以下的信贷人员不要下放审批权限。

  (五)外汇贷款的审批程序。外汇贷款项目的审批程序分为贷前调查、项目评估、项目审批和上报备案四个阶段:

  1.贷前调查。贷前调查是对现有企业和拟建项目的全面情况以及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数据进行深入调查和核实,掌握第一手材料,为正确地进行项目评估提供可靠依据。

  2.项目评估。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根据贷款办法和有关要求对贷款项目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写出详细的评估报告,为贷款的审批提供决策依据。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一)项目的基本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的建设方针和长远规划;(二)项目的产品是否符合国际、国内市场需要,是否短线产品,能否创汇;(三)项目建设地点和建设条件是否合适,有无重复建设和重复引进现象;(四)引进项目的技术分析;(五)投资总额和资金的筹集;(六)配套设施及其工程的实施方案;(七)项目的财务收益与社会综合经济效益的预测;(八)最终评估结论。

  3.集体会审。在项目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会审制度,发扬民主,反对独断专行。在行长领导下进行集体讨论和会审,对项目能否给予贷款进行决策。具备贷款条件的项目,要按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未经正式批准的贷款,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表示承诺,更不能办理对外开证、付汇手续。

  4.上报备案。凡管辖分行在权限以内批准的200万美元(配套人民币贷款同)以上的贷款项目,要逐项上报总行备案,并附主要的文件资料。总行从收到文件之日起半个月内不提出复议的意见,视同同意贷款。在总行审查复认期间,企业不得对外签约订货,银行不得对外开证、付汇。

  (六)外汇贷款项下的配套人民币贷款,原则上按一美元不超过一元人民币掌握。没有外汇贷款的项目,不得单独发放配套人民币贷款。

  (七)用外汇贷款引进机电设备,逐步实行先在国内招标后办理贷款的办法。国内不能制造确需进口的设备,要取得国家机电设备招标中心或各地招标分公司签署的意见。

  (八)下列情况中国银行不予发放外汇贷款:

  1.经营管理不善,发生亏损短期内不能扭亏为盈的企业不予贷款;

  2.对逾期贷款企业一般不予发放新的贷款;

  3.经济效益差,没有还款能力的不予贷款;

  4.期限长的项目一般不予贷款;

  5.不经批准,没有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技术改造项目不予贷款;

  6.未列入国家基建计划和贷款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不予贷款;

  7.对国家限制进口的技术设备和其他物资不予贷款;

  8.对个体户不发放外汇贷款。

  三、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

  外汇贷款项目的管理,是在批准贷款后对项目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大致分为贷款的执行期,贷款的回收期和贷款的总结期三个阶段:

  (一)贷款执行期。贷款执行期的管理主要是监督和保证贷款按规定的用途使用以及督促企业和有关部门解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保证项目按期建成投产,实现预期的经济效益。

  1.签订借款合同。贷款批准后,银行要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借款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及时与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中要明确双方的经济责任,借款单位要保证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期还本付息;银行要在合同规定的贷款总额内,保证按用汇进度供应资金。贷款合同经双方签订后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执行,不得违反。

  2.对已经批准的贷款项目,要立即建立贷款项目档案,编制档案材料目录,填制“贷款项目档案卡片”,内容包括:(一)贷款项目基本情况;(二)贷款合同中的基本条件;(三)项目执行情况;(四)项目用款情况;(五)项目投产后的经济效益;(六)实际还本付息情况。上述各项要在项目执行和还款过程中随时填列,以实现项目档案的规范化。

  3.监督贷款的使用。借款企业经过批准的进口物资清单和向国外订货的合同副本要送银行备查。银行对企业的每一笔用汇都要进行严格把关,审查开证申请书是否与进口物资清单和订货合同相符,对不符合借款合同和订货合同规定用途的不予支付。银行内部要建立监督审核制度,防止贷款非法汇出。

  4.用汇额度的调整和注销。外汇贷款项目由于各种原因需增加用汇额度,经银行审查确属合理需要,在信贷计划允许的条件下可以办理追加贷款手续。但如果属对原设计方案进行调整和其它重大因素影响超过概算的,需经原审批部门审查批准,银行才能考虑是否追加贷款。

  原借款合同规定的贷款额度用不完的,要及时办理额度注销手续。自贷款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借款企业提不出订货卡片或从提出订货卡片之日起五个月内不对外签订定货合同的,银行有权主动撤销贷款。

  5.参与对外谈判和设备到货的开箱检验。银行要根据借款合同的有关内容参与对外谈判,在使用货币、支付方式等方面,提出有利我方的建议。设备到货时要参与开箱检验,发现不符合要求或质量有问题的设备和其它物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向外索赔。

  6.对工程进度进行了解和监督。<

关于我们 | 服务范围 | 证券投资 | 企业新闻 | 行业资讯 | 会计网 | 政策法规 | 诚聘英才 | 法律声明 | 财务软件网 | 联系我们 |
广东中恒信会计师务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侵权必究
Power By Linghaifa Copyright @ 2008-2198 All rights reserved
信息产业部备案/许可证编号:粤ICP备0801745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