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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的通知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9560

  国务院同意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执行。

  为了加强流动资金管理 , 国务院决定: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改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管理。人民银行有权制定流动资金管理制度,管理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核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和计划,考核企业使用流动资金的效益。需要增加的信贷人员,除在国家劳动计划内安排一些财金院校大专毕业生等人员外,一九八三年至一九八五年,每年另增加信贷业务人员专项指标一万人。

  流动资金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 , 是资金管理体制的一项重要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计委、经委、财政部门要同银行搞好协作配合,保证这项改革顺利进行。各级企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企业流动资金的管理工作,促进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加速资金周转,为国家积累资金作出贡献。

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报告

  为了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人民银行统一管理的决定,现将我们的意见报告如下:

  一、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很有必要

  国营企业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问题,财政、银行部门已酝酿多年。今年一月,人民银行在全国分行行长会议上进行了讨论,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作为银行工作的一项重要改革。今年二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我们组织调查组到天津、上海、北京、江苏、四川等地,广泛听取企业和财政、计委、经委、银行部门的意见,研究实施办法。现在各方面的看法比较一致,都认为国务院决定进行这项改革是必要的。

  一是适应财政 、 信贷资金渠道变化的新情况,有利于加强资金管理。我国国营企业的流动资金由财政管理和财政、银行分别供应的办法,是五十年代制定的。当时国家财政统收统支,国营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经常占用部分(即定额流动资金)由财政供应,临时占用部分由银行供应;商业企业的大部分流动资金由银行供应。近几年来,由于国家实行一系列的调整和改革措施,企业财权扩大,人民收入增加,国家财政分配的资金减少,银行信贷分配的资金逐渐增多,资金分配渠道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九七九年到一九八二年四年间,工商企业共增加流动资金七百多亿元,其中82%是银行贷款供应的,财政供应的只占18%。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可以把供应资金和管理资金结合起来,对加强资金管理是有利的。

  二是加重银行责任 , 有利于挖掘资金潜力。近几年来,企业流动资金使用情况有所改善,但占用仍然偏多。要改变这种状况,需要从生产、供应、销售各个环节上进行综合治理,而加强资金管理可以促进各方面改进工作。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银行可以把信贷杠杆和行政措施结合运用,有利于挖掘流动资金潜力,腾出更多的资金支持重点建设和技术改造。

  三是符合经济改革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企业节约使用资金。 企业作为独立的经济实体,经营自主权要进一步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除自已积累一部分外,要更多地通过信贷方式提供,有偿使用。这样,可以促进企业健全经济责任制,精打细算,节约使用资金。

  对这项改革,财政、银行部门有些同志也有不同看法。主要是担心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会形成银行一家包,有可能削弱流动资金的管理,忽视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应当慎重对待。我们认为,这个看法值得重视。在改革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注意财政信贷的综合平衡,及时研究解决执行中的问题。这样,改革是可以搞好的。

  二、 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的办法

  银行统一管理国营企业流动资金 , 要在保证生产发展、流通扩大的合理资金需要的前提下,建立和健全流动资金管理的责任制,运用行政办法和信贷杠杆,促进企业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具体办法有以下几点:

  (一)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企业是独立经营的核算单位,应当有一定的自有流动资金。因此,在人民银行统一管理流动资金后,原来财政拨给工业、交通、商业等国营企业的约一千二百亿元流动资金,仍然留给企业作为自有流动资金,由银行进行管理。

  目前 , 企业之间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的比重很不平衡,有些企业国拨流动资金不到10%,而有些企业全部是国拨资金,不需要向银行贷款。这种状况,不利于企业之间在大体相同的条件下相互竞争。因此,有必要在企业之间对国拨流动资金进行适当调剂。 考虑到调剂国拨资金要引起企业成本、 利润的变化,直接影响企业的利益,矛盾较大。我们意见,可采取抽肥补瘦的办法,多数企业不作变动。如工业生产企业,国拨流动资金占流动资金来源总额20—80%的可以不调,低于或高于这个比例的部分要进行调剂。这种调剂,在各省、市、自治区或部门内进行,以免引起地区之间、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收入的变动。

  对企业的国拨流动资金 , 应该实行有偿使用,收取一定的占用费。考虑到原来上交财政的流动资金占用费已计入上交收入任务之内,可暂时停收,待财政利改税制度全面实行后再恢复征收。

  (二)改进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或计划的核定办法。过去对工业企业流动资金定额,是按储备、生产、成品三个过程和主要物资的合理周转需要核定的,办法较复杂,花费时间较多。资金定额核定后几年不变,不能随着生产发展作相应调整,形成“死定额、活生产”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今后一般可改按平均先进的销售收入资金率(或销售成本资金率)核定工业企业的流动资金定额,每年按销售计划调整一次,生产和销售增长了,流动资金定额可相应增加。考虑到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具有“蓄水池”作用,可根据购销计划核定周转库存额,银行实行“存贷分户”管理。对其中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如粮食、 棉花等),需要储备的,经过国家批准,可给予专项储备贷款,按实际需要供应。

  (三)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用情况,对超定额(或超计划)贷款实行加息或“浮动利率”。国家下达的加速流动资金周转指标,要作为指令性指标进行考核。企业的流动资金占用额,在资金定额(或计划)以内的贷款,实行统一利率,取消定额内低息贷款;超过定额(或计划)的贷款,要加收利息。也可以实行“浮动利率”办法,在上下浮动不超过20%的幅度内,对超额完成国家规定的加速资金周转指标的,降低贷款利率,少支的利息全部留给企业;完不成的,提高贷款利率,多支的利息从企业留用的利润中开支,以促进企业加速资金周转。

  (四)根据国家的经济政策,对不同的行业、企业和产品实行差别利率。现行的银行贷款利率,基本上是恢复到一九七一年以前的水平,但差别性不大,不能充分发挥利率的杠杆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信贷实行差别利率的原则,今后对粮食、中药材、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企业、民族手工艺品、小商品生产和知青集体企业,继续实行优惠利率;对采购农副产品贷款和商业一、二级批发企业经营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贷款,以及民政福利工厂和老苏区县办工业贷款,适当降低利率;对于国家经济政策限制发展的企业,对于同先进的大工业争原料、争能源的小企业和落后企业、要适当提高贷款利率。

  (五)建立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制度。实行利改税以后,企业的财力将逐步增加,企业发展生产、扩大流通所需的流动资金,应当用自已积累的资金补充一部分。地方和部门用自筹资金新建工厂,在安排基建投资的同时,要安排一定自有流动资金。这样做,有利于控制自筹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企业积累了一些自有流动资金,可以具有一定的承担风险和处理意外损失的能力,对搞好经营是有利的。根据目前企业的利润分配办法,对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可区别情况采取不同办法。

  1. 新建、扩建企业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原则上哪一级安排基建投资的,由哪一级负责解决。 关于基建竣工移交生产必须安排的机器设备的备品备件和工具模具所需流动资金,由基建投资中解决。在当前财政困难的情况下,国家预算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正式投产需要的流动资金,可以暂由银行贷款解决。地方、部门和企业用自筹资金建设的企业,必须自筹30%的自有流动资金,银行才给予贷款。合资联营企业按国家计委等单位(82)计基字878号文件规定,由合资联营各方按合资比例筹集和补充铺底的流动资金。

  2. 按照集体企业办法征税的小型企业和实行固定比例征税的供销社、 饮食服务等企业,留用的利润较多,其生产发展所需的流动资金,应当按照集体企业的办法,自已补充一定比例的自有流动资金。

  3. 实行利润包干和承包的企业, 从增长利润中留用的利润,较利改税的企业要多一些,应当在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中拿出10—30%,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4. 实行利改税的企业,应在留给企业支配的资金中,规定一定比例用于补充自有流动资金。考虑到现在留给企业的利润基本上是原来的利润留成水平,企业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有困难的, 可由当地财政、 银行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暂不补充或者少补充一些。留用利润增加较多的企业,仍应按规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

  对于按照国家规定应当补充自有流动资金的企业,如果有条件补充而不补充的,银行可采取加收利息等经济措施进行督促。

  (六)关于处理流动资金损失问题。目前企业的物资库存中,有一部分需要削价报废。在流动资金改由银行统一管理前, 企业要进行清仓利库和落实资金, 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一九八0年以前入库需要削价报废处理的机电产品和钢材,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规定抓紧处理;一九八0年以前其他遗留问题的资金损失,经清查核实并报经批准后,在国拨自有流动资金中核销;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以后入库的积压物资和积压商品,因报废、削价、改制而发生的损失,按照国务院国发[1982]146号文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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