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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储蓄所管理暂行办法

更新时间:2008/03/30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17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积极发展人民储蓄事业, 鼓励和保护人民储蓄, 是党和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政策。

  第二条 人民储蓄必须坚持“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和为储户保密”的原则。

  第三条 积极组织和吸收储蓄存款,可以把部分闲散的消费资金转化为生产建设资金,可以适当调节购买力的增长同商品可供量之间的予盾,可以促进群众有计划安排生活、引导消费。

  第四条 储蓄存款户多、面广,储蓄所点多、分散。为了切实保障国家财产的安全,维护银行的信誉和储户的利益,提高经营水平,提高工作效率,提高经济效益,必须加强储蓄所的管理。

  第二章 储蓄所的基本任务

  第五条 储蓄所是中国人民银行办理储蓄业务的基层机构,是密切联系群众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场所,其基本任务是:

  一、 贯彻执行国家和人民银行统一制定的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

  二、 保证国家和上级行批准的储蓄计划和各项任务的完成;

  三、 办理各种储蓄业务的收付和经批准办理存、贷结合的消费性贷款、个人汇兑及代理个人收付业务。确保帐、款、证正确和储蓄所财产的安全;

  四、 宣传组织推动储蓄业务的开展;

  五、 管理、辅导、检查储蓄代办所的工作。

  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储蓄所的设置应根据方便群众,有利生产和经济核算的原则。既要考虑当前人口密度、储蓄潜力、实际需要,又要瞻望今后的发展趋势,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七条 储蓄所的增设、迁并要报经地、市一级人民银行批准。

  第八条 储蓄所必须配备责任心强、作风正派、业务熟练具有一定组织和管理能力的人员担任所主任,并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上级行任命。

  大的储蓄所应配备科、股长级干部担任所主任。县市支行的储蓄科、股长不得兼任所主任。

  第九条 储蓄所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内勤和外勤等人员。储蓄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以利于培养德才兼备的储蓄专业干部。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条 储蓄所各类人员应制订岗位责任制,明确职责,各尽职守,做到人人有专责,事事有人管。并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和调动储蓄所和储蓄人员的积极性,不断改善储蓄所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应逐步推行经济责任制,实行定员定额和考核制度。

  第十二条 所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和业务工作;

  二、 贯彻执行储蓄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三、 制订工作计划和措施,合理安排人力,开展宣传,加强服务,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

  四、 组织全所人员的政治和业务学习,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政策、业务、技术水平。

  第十三条 记帐员(或经办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热情接待储户,办理各项存取款手续;

  二、 领用、登记、保管各类存款明细帐(卡)、重要空白凭证和各类登记簿;

  三、 根据分户帐(卡)轧计各类收付发生额、余额、利息,并办理结帐工作。

  第十四条 出纳、复核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出纳制度规定, 办理现金收付, 领解和保管现金、有价单证和登记现金库存簿;

  二、 掌管业务公章,审查、复核各种帐、单、折、证、息、印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及准确性;

  三、 填制各科目日结单及编制业务汇总日报等综合核算工作。

  第十五条 外勤人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 调查研究,分析储源,培养和发展储蓄宣传员,协储员,开展宣传,动员和组织存款;

  二、 辅导和检查储蓄代办所的业务开展、政策执行、帐务处理及款、证保管情况。

  第五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六条 坚持思想领先的原则,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经常进行四项基本原则教育,用共产主义、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基本理论教育干部,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和职业道德教育活动,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职工守则》,使全体储蓄人员越来越多地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纪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劳动者。

  第十七条 所主任要以身作则,言教身带,依靠党团工会组织,对干部运用个别谈心、家庭访问、民主生活会等形式,解决思想问题,有进步及时表扬,有缺点耐心帮助,有困难尽量解决,团结一致,同心同德共同完成所内各项任务。

  第十八条 管辖行要关心储蓄员的生活, 储蓄所要有必要的生活设施, 要注意有劳有逸,劳逸结合,以保护储蓄员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 宣传工作

  第十九条 储蓄宣传是发展储蓄事业的重要环节。储蓄所要围绕党的中心任务,在当地党政和上级行的领导下,依靠社会力量,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储蓄宣传。宣传要实事求是,力求健康、正确,做到有思想性、针对性、艺术性、趣味性,使储蓄宣传有助于发扬勤俭风尚,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有利于积聚更多资金,支持生产建设和引导消费,以推动储蓄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条 储蓄宣传内容,一要宣传政治经济的大好形势,党和国家保护储蓄的方针、政策;二要宣传储蓄功在国家,利在自己的重要意义,宣传储蓄与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关系,储蓄对计划安排家庭经济收支、留有后备、有利消费、改善生活的作用;三要宣传各种储蓄 业务的特点,引导储户选择储蓄种类,做好储户的参谋。

  第二十一条 储蓄所要注意所容所貌和室内外环境布置。 室外要有醒目的“三牌”,即“中国人民银行”的行名牌、 所名牌、 营业时间牌。室内(或橱窗)要有储蓄政策原则、储蓄种类介绍、章则制度、存取款手续、各种储蓄存款利率等宣传品。内容要简明扼要、易看、易懂、易记。有些宣传内容要经常更换。柜面宣传要诚恳亲切,耐心解释,详尽周到。

  第七章 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储蓄所应根据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订立服务公约和柜台纪律,公布在营业室内,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 储蓄所的营业时间要方便储户的存取款,克服机关化的作风。经上级批准确定的营业时间不能随意改动,做到固定化。

  第二十四条 讲究服务态度,坚持做到主动,热情、耐心、周到地接待储户。储蓄员上柜应标明服务工号,注意仪表整洁,在柜面服务中,要讲究服务艺术,摸索服务规律,掌握储户特点,根据不同对象,因人而异地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五条 提高工作效率,坚持严肃认真的工作作风。上班前要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办理业务时要集中精力,全神贯注,严格遵守规章制度,定型操作。改进劳动组合,缩短凭证传递过程。减少储户等待时间,做到准、快、好。

  第二十六条 流动服务时,必须随带帐簿双人经办,采取定期、定点。不带帐簿的,只能收款不能付款。回行后应对帐册、单证、款项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收授储户款、单、折时要交代清楚,业务繁忙的储蓄所应发号牌。支付利息时应有利息清单一式两份,一份交储户核对,一份作252科目传票附件。

  第八章 调查研究工作

  第二十八条 储蓄所要加强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注意统计和积累有关储蓄业务的静态和动态资料。加强柜面记录,有条件的可以进行专题调查、典型调查、职工家计调查。收集群众思想反映, 结合储蓄业务的发展变化, 定期进行分析,提供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参考。

  第二十九条 储蓄所应积累以下各项资料: 一、业务区域内的单位数, 各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数,奖金数及发薪发奖日期等;二、业务区域内居民总数、 户数、 居民主要阶层,经济特点及分布情况;三、业务区域内特殊储源;四、定、活期储蓄存款户数和余额增减及存储额的变化,定期储蓄中提前支取和过期不取情况等;五、对储蓄重点户的统计及分析;六、储蓄所的业务量,工作质量,人员变动等资料。上述各项资料要建立资料卡片,系统积累,前后口径一致。

  第三十条 由于储蓄管理部门和储蓄所的工作范围、特点及掌握资料的条件不同,各储蓄所的主要服务对象也有差别,因而在调查研究中必须上下对口,协作配合,因所而异,有所侧重。

  第九章 帐务设置

  第三十一条 储蓄帐务组织分为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两个系统 . 明细核算包括各种分户帐、登记簿(卡)等,按帐户进行核算;综合核算包括科目日结单、总帐、日计表(或营业日报表代用)等,按科目进行核算。两个系统都是根据同一凭证,按照双线核算原则分别进行核算, 全面反映储蓄业务发展和变化情况。 储蓄所和事后监督部门帐务的具体设置,可根据各行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十二条 明细核算和综合核算的数字,应每日核对,保持完全相符。

  第三十三条 应设立开销户,挂失、异地托收、库存现金、重要空白凭证(指未启用的各种空白存单、存析等,下同)、有价单证(指未启用的各种有奖票证、定额存单、侨汇券等,下同)、款项交接及差错等八种登记簿。

  第三十四条 各种帐、簿、卡的使用和保管,必须责任到人或到柜。每日营业终了必须入库或入保险柜保管,保证安全。

  第十章 帐务核算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五条 储蓄会计核算工作是人民银行会计核算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严格做到下列各点:

   一、双人临柜, 钱帐分管,章证分管,帐要复核,钱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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