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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与我国的银行法制建设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19989

  WTO为多边贸易体制提供了法律框架,其确立的准则已成为世界银行服务业的游戏规则。加入WTO意味我国向WTO的其他成员逐步地、有条件地开放银行市场,使我国银行业逐步地、有条件地纳入世界经济的大框架中。这就要求我们按照承诺,依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平衡原则,逐步完善我国的银行法制建设工作,其核心内容是:制定新的银行法律和要修改现行银行法中与我国的承诺不相适应的部分。

  银行法律的制定与修改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遵循的原则正如近日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所指出的那样:“将有利条件用足,将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

  1、关于外资银行法的制定

  对于外资银行法的制定,要根据我国银行业的总体发展战略,在充分兑现所做的承诺的前提下,逐步取消对外资银行的税收优惠待遇,放宽地域和经营范围的限制,并通过实施严格的审慎性监管,控制和消除外资银行对我国银行业的消极影响,以利于扶持、帮助本国银行业的发展。其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确立外资银行的市场准入标准,建立审慎性的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二是明确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三是建立对外资银行的日常运营的审慎性监管制度。四是明确银行监管机构的监管权和处罚权。

  2、关于境外中资银行管理法的制定

  我国目前对境外银行监管的主要依据是中国人民银行1990年颁布的《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在效力层次和内容上已不能适应加入WTO后所面临的新形势,所以要制定规范我国境外银行的法律。其主要宗旨是鼓励中资银行拓展海外业务,保证其安全、稳健地运行,提高国际竞争力。其主要内容是以审慎性监管为核心,对境外金融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立地选择、设立程序、内部治理结构、风险控制管理、与东道国的监管协调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根据《巴塞尔协议》关于境外银行监管的规定,境外银行的所属国(母国)负有主要监管责任,所以我国必须协调好对中资银行在海外的分支机构或子公司的监管活动。

  3、关于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法的制定

  有效的信息披露制度能够将商业银行置于市场的监督之下,使市场参与者(包括投资者和储户)只要具备一定的财务知识,就能够在充分了解银行状况的基础上做出理性的判断,从而避开交易前的逆向选择和交易后的道德风险。因此,透明度的提高将促使银行在市场压力下不断提高其经营水平和经营业绩。但是目前从总体上看,我国尚未建立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系统性法律制度。国内商业银行的信息披露与巴塞尔委员会的有关信息披露原则的要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所以现在应该着手起草有关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的法律性文件,以使商业银行在信息披露方面分阶段地逐步达到国际标准的过程中,有一个规范性依据和准则。信息披露的法律制度应以维护存款人利益以及确保商业银行的运营稳健性和提高竞争力为宗旨,规定有关信息披露的标准、范围、内容和程序等,其中披露的内容应包括商业银行的内控制度、盈利能力、资产安全性、资产流动性、资本充足率、贷款质量、表外业务信息和特别风险(如贷款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提示等。

  4、关于存款保险法的制定

  由于主要的西方国家都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而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维护存款人对银行的信心和保证存款人的利益,所以西方国家的银行进入中国市场后,在吸引客户方面将占有制度性优势。这将导致内资银行与外资银行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因而为了使内资银行也有一个良好的制度条件,同时也是为了保证内资银行安全、正常、稳健地经营,维护存款者利益,应该着手研究存款保险法的制定问题。存款保险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①关于投保方式和投保对象;②关于投保银行在资产规模、资本充足、风险控制比例的条件标准;③关于保险标的范围和保险金额;④关于保险公司所享有的对商业银行的监督、检查权利;⑤关于对有问题的商业银行的处理办法;⑥关于存款保险基金的管理与营运方法等。

  5、关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

  《商业银行法》修改的宗旨是鼓励和保护商业银行的竞争和业务创新,为商业银行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高提供制度性条件。修改的重点应该有:一是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开发新的中间业务品种,提供新的服务方式,寻求新的利润增长点。商业银行开展的基金托管、资产管理、财务顾问、家庭银行、消费信贷、资产证券化等业务应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

  二是明确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化的法律地位,允许国有独资银行进行股份化改造,其中向包括国内非国有企业和境外企业在内的投资者出售股权,以及公开发行股票和成为上市公司,使银行机构真正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经营机制。另一方面,要维护银行的合法权益,不使之负担不应有的社会义务,而使之成为真正的市场经营主体。

  三是确立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以及内部控制机构,使之建立起与市场经济和国际竞争环境相适应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经营机制和责权统一、运转协调、有效制衡的管理机制,同时建立内部风险机制和健全风险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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