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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WTO与中国金融开放(二)

更新时间:2008/03/31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2926

  (四)提高金融政策的透明度

  透明度是GATs条款要求的基本原则。从中国目前情况看,无论在落实政府政策的知情权还是各金融机构的信息报告、统计制度上,我们不仅没有做到,甚至这方面的意识都尚未形成,“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造假之风已成普遍现象。金融机构作假账、向监管部门报告假情况、假数字的情况非常普遍。系统性金融风险深埋于这种缺少透明度的“灰箱”运作甚至是“黑箱”运作当中。

  中国金融服务业运行的特点,也使得增强透明度工作非常必要。中国的金融运行机制与西方国家有很大的不同。长期以来,中国金融机构的工作大都根据上级命令来进行,这些命令可以是上级金融部门的,也可以是上级政府的,而且方针、政策变化较快,外界对此不易了解。中国金融机构的运作还具有很强的封闭性,习惯于把涉及到金融工作的各种规定、要求以及业务做法等都纳入保密范围。而根据GATs关于透明度的要求,中国有关金融服务的数据、法规、条例、决定以及实施细则应该予以公开。信息不透明,除了容易滋生腐败外,还严重阻碍了世界各国了解中国金融服务业的情况,造成种种误解。

  WTO中国入世工作组成员对中国目前的服务管理体制缺乏透明度表示担心,尤其是涉及许可证的获得、展期、更新、否决和中止,以及在中国市场提供服务所需的其他许可。工作组成员认为,加入WTO后,中国应该发布一份负责对中国做出具体承诺的服务部门进行监管的监管单位名单以及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国代表对此表示同意,表示加入WTO后中国将在官方杂志上公布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中国代表还表示,对“具体承诺清单”中的服务,中国将确保: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将在生效前公布;在公布时,中国将规定合理的时间,以备相关单位就中国的许可程序和条件做出评估和决定;任何不包括在拍卖或招标中确定的费用,均应与处置一个申请的管理成本相符;在接到申请后,中国主管当局对申请尽快做出决定。

  应当看到,提高透明度并非遥不可及,现在就可以有所作为。监管当局政策调整对市场参与者公示,现已初步步入规范化,《金融时报》、《经济日报》等主要媒体常常全文刊发政策法规。目前努力的要点是不仅要求监管当局尽可能向公众报告,同时金融机构也应建立直接对公众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上市银行要按规定向社会公众公布资产负债等重大经营信息,非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应向所在服务地区披露信息。人民银行已经建议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最迟在2003年开始公布上一年的经营信息,个别银行可推迟到2005年。最后,为防范不良客户利用银行间的业务竞争重复借贷或多头骗取银行资金,各银行之间应建立通畅的信息沟通渠道,以作到客户信用等级信息资源共享,中国银行公司业务部已在这方面作了成功的尝试。

  (五)确立审慎金融监管体制

  要想充分利用金融开放带来的机遇,同时确保金融稳定,必须深入进行金融体制改革。中国的金融体制改革,最重要的是还权于市场,确立审慎的金融监管体制。1995年的《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商业银行法》所确立的监管原则与措施,已向审慎监管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审慎的监管与金融管制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对银行的要求是一种规范性的品质管理,以防范金融风险和促进竞争为目的,银行具有充分的业务自决权;后者则是银行的大部分具体决定直接由政府机构作出。在金融自由化程度很高的国家,监管当局对利率水平和结构、汇率水平和波动、资本流进和流出、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金融机构总量及投向等,都仍然有一定的限制或控制,但限制和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已大不相同,它建立在对尊重金融机构自主权的基础之上,强调市场约束和自我负责原则。2000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发表了对未来银行业监管展望的报告,进一步确认了审慎监管是大趋势。

  1.转变金融监管政策的基础和方式

  (1)金融监管政策非行政化。在审慎监管的框架下,除了业务合规性等无法量化的规定外,在日常监管中基本取消行政命令式的监管办法。只在金融市场失败时,政府直接干预方可走上前台。一般情况下,金融监管手段必须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间接手段,通过严密的法规约束当局的金融监管行为。为此,需要强调保持监管者与监管对象之间的距离。中国加入WTO工作组一些成员就对在中国保持管理者与被管理者的独立性表示关切。中国代表表示,对于包含在“中国具体承诺清单”中的服务,除了邮件和铁路运输服务外,其他管理部门应该与它们所监管的所有服务提供商分离,并且不对它们负责。

  (2)监管重点由合规性监管转向经营性风险监管。这需要建立一种风险集中(Risk-focused)和过程导向(Process-oriented)的新型监管框架。所谓风险集中,是指监管资源要更多地用于关注银行机构及其资本所将承担的最大风险。目前最重要的,是要按规定标准补充资本金,按五级分类划分贷款质量。所谓过程导向,是指检查和稽核要重点检查银行机构对某种风险的管理过程和管理方法是否充分和有效。对那些没有建立合适的风险控制架构和有效管理过程的机构,施以更多地现场检查。在目前的过渡阶段,对于促进商业银行法人治理结构建设,也要重点监管。如促进董事长、总经理、监事长分设,引进独立董事等。

  (3)执行符合国际标准的审慎会计制度。一是改进收入核算办法,确保商业银行经营成果的真实性。二是改进和统一应付利息的计提方法。三是落实呆账准备金由商业银行自主计提的新政策,扩大银行决定核呆的自主权。四是监管当局通过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商业银行审慎会计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审查。

  (4)建立包括短期债务比率、贸易差额、汇率波动、外汇储备、通货膨胀率、股票指数、利率水平、M2/GDP比率、资本流动易动性、银行资本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偿债率等监控指标在内的金融风险预警系统,及时预报和防范金融风险。

  2.逐步给予金融机构自由定价权和业务创新自由权  在计划经济时期以及计划成分占优势的80年代,利率是否市场化并不重要。随着市场机制作用的增大,特别是在非国有企业、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的兴起以及国有商业银行及部分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转变之后,利率管制的弊端愈显突出。由于利率管制,商业银行不能通过利率差别来区别风险不同的贷款人,高风险贷款缺乏高利息补偿,银行处于风险收益不对称状态。多年来,屡禁不止的“储蓄大战”和帐外帐经营就是利率管制扭曲的反映,我国金融机构的大量不良资产正成因于此。利率管制还人为强化了金融工具之间的非市场差别,制约了公平竞争。

  中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的目标是要建立以市场资金供求为基础,以中央银行基准利率为调控核心,由市场资金供求决定各种利率水平和结构的利率体制。利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序是先贷后存,先大后小,先外后内,先农村后城市,先市场后信贷。总的思路是通过提高贷款利率浮动幅度、规定存款利率上限和贷款利率下限等过渡方式,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当前,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点在于:一是放开国内企业债券发行利率,由市场决定;二是放开农村信用社存贷款利率,由农村信用社根据农村资金供求和贷款风险程度自行确定利率水平 ;三是逐步扩大城市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幅度和范围,对一般存款利率仍实行管制,对大额存款利率实行有弹性的管理。

  保护业务创新自由权的关键是要区分违规经营和金融创新的政策界限。考虑到二者界限的模糊性,在政策实践上,主导思路是尽量减少业务品种的行政审批制。当前,颇为紧迫的任务是允许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合作,逐步迈向有限混业经营。

  由于银行和证券市场制度不完善,以及金融机构的自我约束力薄弱,在中国实行全面混业经营还需要一个渐进的过程。现实的政策是推行各种形式的业务合作或战略联盟。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通过银证转账业务,开展网上交易,利用银行卡、银行存折直接买卖股票,券商委托银行网点代办开户业务,银行承担基金托管业务和代理销售,乃至共同发行并管理开放式基金等,都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3.监管主体之间的协调

  金融自由化和金融创新,已经而且必将进一步冲破原先设在不同种类的金融活动之间的障碍。这使得各种形式的监管合作成为必然。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已建立三方监管联席会议制度,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有关重大问题,及时解决分业监管中的政策协调问题,协调银行、证券、保险对外开放及监管政策以及交流有关监管信息等。这一定期磋商制度需要继续完善,最终将协同监管制度化。

  信息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金融对外深层次开放,使得国内外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成为必须。利用互联网时,银行可以超越国界开展业务。现在银行在一国获得银行牌照,在另一地方进行数据处理(后线操作),而目标客户在第三国。在华外资银行的总行注册地在境外,很有可能由于其总行或设在其它国家的分支行的经营失误而负连带清偿责任。在这种环境下,非有全球的监管合作,不能对之实施有效的监管。目前,发达国家正在使其国家金融监管更具有区域乃至全球监管的功能,并试图通过国家立法来赋予其金融监管法律以治外法权的功能。中国的金融监管也应向区域和国际监管延深,甚至建立起隐含治外法权的金融监管体系。

  4.规范政府行为

  中国加入WTO后,政府要转变角色。一方面,要把一部分权力(主权)转让给WTO之类的超国家组织;另一方面,要把更多的权力转让给消费者和具体企业。WTO是一个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体系,作为其中的一个成员国,中国政府必须遵守其既定的规则。对于金融业而言,首要是减少政府干预。同时,财务管理制度也到了不改不可的程度。财政部对国有商业银行应当实行目标经营管理,它没有必要对银行财务行为和人事工资管理事必躬亲。

  (六)完善支付清算系统和制度

  尽管中国是一个高度集权的国家,但是,中国的支付清算系统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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