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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央企查出违规资金1.32亿

更新时间:2008/04/13 编辑:凌海发 点击次数:24279

    内容提要: 去年央企查出违规资金1.32亿 央企效能监察避免经济损失12.21亿元 节约资金19.93亿元。

  昨天,国资委发布了2007年央企纪检监察工作报告。报告显示,去年央企效能监察共立项16127个,查出违规资金1.32亿元。

  国资委纪委书记贾福兴在工作报告中指出,去年,央企进一步深化了企业效能监察工作,特别是围绕企业不良资产管理和招投标管理等方面,进行了专项监察、监督,及时制止和纠正了一些不合法、不合规、不合理的做法。据统计,去年,央企效能监察共立项16127个,查出违规资金1.32亿元,避免经济损失12.21亿元,挽回经济损失5.99亿元,节约资金19.93亿元,提出监察建议50456条,作出监察决定3365个,督促整章建制25229个。

  报告指出,去年国资委和中央企业纪检监察机构在查办案件中,针对贪污贿赂案件、失职渎职案件、利用公司上市隐匿转移侵吞国有资产案件,加强了对个别企业领导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贾福兴在报告中特别提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加强对国有企业领导班子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的管理监督,中央纪委把加强国有企业党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任务,对企业领导人员重申并明确提出“七不准”。国资委和央企要认真落实中央纪委的部署,加强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各央企要修订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把“不准”变成“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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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企领导“七不准”

  1.不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2.不准相互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

  3.不准在企业资产整合、引入战略投资者等过程中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4.不准擅自抵押、担保、委托理财;

  5.不准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过程中的内幕信息为本人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

  6.不准授意、指使、强令财会人员提供虚假财务报告;

  7.不准违规自定薪酬、兼职取酬、滥发补贴和奖金。

京华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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